询问和询问调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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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和询问调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一、询问(一)询问的概念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询

2、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巡查记录、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

3、。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没有财务账册,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导致了当事人所供述的违法所得不准确、偏低,从而削弱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三)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形象的表述了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二人在场。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4、四项义务。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五项权利。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六项注意。即办案人员应注意:表明身份,简要提问;听取陈述,如实记录;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抓住重点,注意策略;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适时教育。(四)关于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是一场短兵相接,与当事人面对面的较量,其艰巨复杂性可想而知。在接触当事人之前,询问人应拟出一个询问计划,应对被询问人在询问时的各种反应(不管是配合还是不配合的)有所对策,按照事先拟定的计划提纲有步骤的去询问,尽量做到心中有数,不打无准

5、备之战。对当事人初次接触的询问为第一次询问。第一次询问,一般产生在两种前提之下,一是有检举并由执法人员作过外围调查,需要直接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二是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后,紧接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查处一起无照经营食品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无照生产月饼,经请示后批准后,现场扣留已生产的月饼,并紧接询问当事人,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生产的时间、地点、数量、销售情况,获利情况等情况,一般来讲,乘当事人惊魂未定时,询问效果最佳)第一次询问非常重要,办案人员应抓住第一次询问的机会,尽量收集证据。一般来讲,第一次询问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有:搞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询问笔录首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查

6、验、复制被询问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单位违法的,要搞清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询问人在其中的职务及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固定现场违法事实。将现场查获的违法事实,用询问笔录的方式固定下来。一是通过提问,让当事人口头描述违法现场的情况。二是以提问的方式对现场发现的证据搞清用途,使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现场查获的事实基本吻合或能相互衔接。如果出现相反或相矛盾的情况,应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进一步排除矛盾,剔除虚假证据。三是通过提问,阐明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采取的一些措施,如抽样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把产生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搞清楚。追查涉案财物的去向。必须查清涉嫌违法财物的存放地、保管人以及销货款、违法所得的

7、去向。搞清财物去向有利于办案单位尽快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引发新违法行为,给结案工作带来困难。搞清涉及案件其他人员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案情,问清哪些人参与及各个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联络方式,如手机、住址等,以便查找相关人员,进一步搞清案件事实。(在查一件回收报废汽车案件时,充分利用询问笔录详细询问当事人从何人手中购入报废汽车的,询问有结果后,立即找到销售者,固定了当事人回收报废汽车的证据,并建议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其销售报废汽车的问题)。进一步扩大查案成果。第一次询问实施得当,可以趁违法人员惊魂未定之时,出其不意进一步打开案件的突破口。在询问中,要紧紧围绕已掌握的“事”(违法事实)、“人”(涉案参与人

8、)和“物”(证据、财物),可以“事”为核心,牵出“人”和“物”,也可以“人”为核心,牵出“物”和“事”,以“物”为核心,牵出“人”和“事”。第一次询问中,执法人员还应注意:第一,必须首先表明身份并记录在案。即便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公室内询问,也应当表明身份,说明为何事对其询问,以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争取对方的配合。第二,充分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该让对方提供证据的,应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证据,以证明其陈述真实可信。第三,依法实施教育。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的,应当指出其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要求当事人立即纠正。可要求其作出书面陈述。重点询问。又称突击性询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了新的线索需要

9、调查,或发现有待进一步弄清的问题时,对当事人进行有具体目的的询问。为使询问取得成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选择好询问的角度及切人点。对需要突破的问题,要根据案情及对方的心理状态,选择其“防线”最薄弱的环节,作为突破口或“单刀直入”或“迂回进攻”。实践证明,抓住已露头的证据事实,稳扎稳打进行追问,是取得突破的重要方法。同样,避免直接强“攻”对方固守的“点”,也可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做好一次完成调查的充分准备。如询问某一事实,即应准备搞清该事实的“五何”要素、重要情节、手段、产生违法的来龙去脉、涉案财物的去向、参与人情况等等,尽量避免疏漏。注意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办案人员不仅要精心、恰当地运用证据突破对方

10、防线,还要注意证据之间,包括当事人现在的陈述与过去的陈述之间的相互印证。还可以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书证物证。发现有矛盾的证据,即说明有虚假证据存在,此时应下功夫询问,尽量辨明虚假证据予以排除。对当事人否认明显的违法事实的,应在听取其陈述申辩的同时,利用法律的威力,多作教育工作,指明责任后果,让其知错改过。注意程序事实的记录。对不愿意作陈述申辩的,要作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记录;询问结束之前,再给对方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并记录在案;对不愿意在笔录上签字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并由在场人签名。(五)询问规则1、熟悉案情,明确目的。执法人员在询问之前,要尽力熟悉案情,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曾经进行过询问的,应

11、结合其他证据,对原笔录进行分析研究。要拟定询问计划,以增强询问的条理性。这里办案人员应当明白,事前作出询问计划,与灵活地处理好询问当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相辅相成,不得顾此失彼。2、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权。询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具体体现。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之中,首先要完全集中精力,保持良好的心态,把握住自己的情绪。要以必胜的信念,通过细致准备,认真实施,一步一个足印地把该调查的问题都问清楚。执法人员要牢牢地掌握好询问的主动权,力戒急躁、畏难情绪;注意观察对方,分析其心理活动,帮助其排除心理障碍。掌握询问节奏,当对方如实陈述时,不要轻

12、易打断其陈述;当对方明显地东拉西扯时,要及时纠偏引导;当案情有重大突破或有意外收获时,执法人员不要喜形于色,随意插话、表态,应当待其讲完后,再对不清楚的问题补充询问。总之,办案人员要通过正确的询问,体现出法律的威严,给当事人一定精神压力,使其感到不可能与法律较量,而不是与执法者个人较量,从而达到使其真实陈述的目的。3、把握好提问方式,选择好突破口。询问的效果常常与提问的方式、策略密切相关。提问必须做到简明扼要、严肃文明、策略合法。办案人员在询问中,常选择的突破口,一是明显暴露出来的违法事实,二是两人以上共同参与或共同知晓的某一情节或事实。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这些事实、情节的一步步详细询问,从当事

13、人不同的陈述结果中扩展线索,逐步查明整个案件的客观真实。4、做好询问中的宣传教育工作。询问过程中的政策、法律教育,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使之懂法守法,主动配合搞清案件事实,争取公正处理的重要措施。在实施宣传教育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把握好时机,可以根据询问工作的需要,选择在询问的开始、期间甚至结束的适当时间进行。第二,要有的放矢,不脱离当事人本身的实际,启发其知错改过,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以便搞清事实,使案件尽快了结。第三,要注意分寸,不得言过其实,违背立法精神;不得脱离案件实际,轻易表态,否则将留下后患。第四,要结合相关证据及该案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实施教育。二、询

14、问笔录询问笔录就是询问的过程和成果的书面表现,询问笔录制作的好坏,客观反映了询问的质量,询问取得的证据也靠询问笔录固定。(一)询问笔录的概念。询问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所作提问式调查的文字记录,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尾部。首部系询问的时间、地点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等;正文部分采用一问一答式记录;尾部系被询问人确认签名或盖章,三个部分相互连贯又互不替代,缺一不可。理论上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的“人证”,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从执法实践看,询问笔录起获取线索,引导办案人员取证以及串联和印证其他证据的重要作用,而且

15、经查实的询问笔录又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二)询问笔录的基本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询问及其要求,最重要的是尊重客观真实。制作好询问笔录不仅是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基本功”,也是执法工作的需要。只有完整、清楚、真实的笔录,才能正确反映询问工作的成果。制作笔录的基本要求:如实记录,正确综合。要尽量记录对方陈述的原话,对土语可采用括号作说明,或追问之后,让对方作出解释,以保持其真实意思表示。如实记录,并非要记录对方的废话。正确综合概括被询问人的陈述,就要准确反映被询问人陈述的原意。否则可能出现错误或者对当事人产生误导,而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工作。略记提问,详记陈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而言,进行询

16、问的目的,就是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此,除告知笔录而外,对提问部分只宜作必要的简记。由此,可以使笔录清楚,也减轻了记录员的负担。对被询问人的陈述,则应当作详细记录。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或误人指供、诱供的泥潭。笔录中记录的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询问与记录配合一致。询问应当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一人主问,一人记录。常有主问兼记录,也应有两人在场,这种询问方式有自己的优势。(1)记录与询问的思路一致,对于重要的提问和陈述,无须提示记录员,以免过分引起被询问人的警觉;(2)基本上无漏记;(3)询问与记录速度一致等。当然,另一名执法人员也不是摆设,同样与主问人员要熟悉案情,询问前要有准备,在询问中适时说话,在记录的空隙时间,应可以就案件问题向被询问人进行宣传教育,出现僵局时,应协助做做工作等,也可以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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