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利安全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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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水利安全管理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省水利厅水利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2篇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方法 第3篇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方法 省水利厅水利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省水利厅水利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平安生产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需管平安”、“谁审批,谁负责

2、”责任制。平安生产工作状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平安生产工作必需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领导责任。 分管厅机关各部门(单位)、联系厅直各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对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的平安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厅属公司、厅直电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业单位,为平安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其平安生产监管责任由业务归口单位负责。 第六条厅平安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对水利平安生产工作

3、的领导,将水利平安生产工作纳入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二)宣扬贯彻执行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探讨制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水利行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厅机关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平安生产监管实力建设。 (五)组织或参加重大水利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制订年度平安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厅规划安排处职责 负责需报经厅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中有关平安设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厅水资源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资源平安,对洞庭湖及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资源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4、厅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库、山丘区闸坝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平安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厅管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的平安生产监管工作,对厅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库,山丘区闸坝,一级与二级堤防、大型排涝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平安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厅水土保持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平安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平安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厅平安监督处职责 (一)拟定水利平安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厅系统平安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

5、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对存在平安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门的平安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嘉奖方案。 (五)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水利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工作。 (七)负责厅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厅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一)探讨制定厅后勤服务方面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平安度汛工作,对大型水库、洞庭湖区堤垸度汛平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山洪灾难防卫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

6、四条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平安工作。负责洞庭湖治理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对洞庭湖区主要堤防、涵闸及大型电排、主要内湖运行平安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人饮、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平安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大型浇灌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至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心、省投资500万元以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平安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职责 指导全省小水电平安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

7、装机0.5(含)万kw(湘西地区1.0万kw)以上水电建设项目、地方电网110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平安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厅综合事业局职责 负责厅属公司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职责 指导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平安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平安工作,负责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平安工作。 其次十条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责 (一)探讨制定省水文系统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全省水文系统平安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

8、(三)落实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等的投入。 (四)制订水文平安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 (五)负责水文平安生产培训工作。 其次十一条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探讨总院职责 (一)探讨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平安生产有关设计规定。 (四)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培训工作。 其次十二条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职责 (一)探讨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培训工作。 其次十三条 省水利水电科学探讨所职责

9、 (一)探讨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平安生产有关设计内容。 (四)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培训工作。 其次十四条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职责 (一)探讨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平安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培训工作。 其次十五条平安生产实行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制度。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按时向厅安委会提交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等统计信息

10、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半年及年度平安生产工作总结等材料。 其次十六条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平安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平安隐患的整改,厅安委会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其次十七条厅安委会应当建立平安生产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仔细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其次

11、十八条厅安委会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对本级直管单位平安生产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每年应当支配适当的嘉奖资金,对年度平安生产工作取得显着成果的单位和为平安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赐予表彰嘉奖。 其次十九条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实行平安生产“一票推翻”,当年单位不能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内发生有伤亡的一般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平安生产工作状况信息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指平安生产是指水利方面的平安生产工作。厅机关及厅机关大院

12、涉及消防、交通等平安工作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厅直单位、厅管企业涉及消防、交通等平安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平安生产信息统计工作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厅安监处。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看法(安委20234号)、水利行业深化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23346号)和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

13、023),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

14、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依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详细工作可托付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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