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和正确适用证据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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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理解和正确适用证据失权【最高法院纪敏】2001年12 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这是我国 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就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以来,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 善和发展以及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产生了重要而积 极的促进作用。但从将近5 年的施行过程看,实践中对证 据规定中个别条款内容的理解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 要的就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关证据失权的规定。 证据规 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 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权利。对于

2、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 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对当事人而言, 证据失权与其诉讼目的的实现关系重大。因此,每一位民事 审判法官在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候,要格 外慎重。如果孤立、片面或者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 往往会在实践中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周,甚至在 很多时候还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直接导 致案结事不了,诱发涉诉信访,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裁判公正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 在制定证据规定的时候,就已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 规定精神,采取了较为全面的制约性设计,力求杜绝前述消 极后果的出现。具体说,在

3、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后,考虑到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情形,在证 据规定第三十六条对申请延期举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根 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 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 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决定。如果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 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而不审理该证据 有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 款又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 新的证据。针对这一类证据,应当排除证

4、据规定第三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 者举证。除此以外,证据规定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 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 审程序三个层面进行了解释的同时,还在第三条、第七条对 人民法院的举证指导以及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作出了规定。只要综合理解这些条文,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避 免简单适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消极后果。而这些条文与第 三十四条所构成的内在统一的逻辑整体,完全可以协调发挥 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裁判公正的功能。 证据

5、 规定出台以后,个别地方法院和少数法官没有做到全面理 解和正确适用,反而孤立、机械地执行证据失权,在社会上 造成不好的影响,甚至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权威性造 成损害。这首先是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的问题。正是因为司 法水平和司法能力不高,所以没有真正了解证据规定的 制定目的,导致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了偏差。但从 本质上讲,这更是司法价值取向的问题。“公正司法,一心为 民”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 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一心为民”则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 只有本着一心为民去司法,才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有机统一,这是最能够说明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公正司法

6、, 一心为民”决不是空洞的口号,它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密切 相关。必须看到,证据规定提高诉讼和审判效率的目的 在于实现裁判公正,树立法律真实观念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 证明要求和标准更加符合客观事实。不能以效率和法律真实 为借口损害裁判所应达到的公平正义。不考虑证据规定 的制定目的,不对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理解和 正确适用,不仅没有做到“一心为民”,也无法实现“公正司法”。 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核 心目标,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是检验我们工作的重要标 准。而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都会减少一个不稳定因素, 增加一个稳定因素,做到这一点,才能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 和

7、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 审判实践 中,一些当事人在庭审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经常搞突然 袭击,或者在一审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供证据, 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 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 行,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成为妨碍诉讼效率提高的重要 原因之一。证据规定就证据失权问题作出规定的本意, 是约束那些有条件有能力但却不诚信举证的当事人。必须看 到,我们国家的现实国情是,大部分老百姓尤其是广大农民 群众的法律水平、举证能力甚至是证据意识还不是很高,他 们未能在举证时限内完成举证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多情况下 并非能举而不举。两者截然不同,不能等同视之。 目前, 应当加强对证据规定制定目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整体 适用证据规定的意识和水平。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们应 当从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提高司法水平、司法能力 的角度,高度重视对证据规定精神内涵的学习和领会, 杜绝机械司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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