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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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法。其次条 在本省内开展下列物业活动须要运用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适用本方法。(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二)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评审;(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询问、培训和宣扬;(四)物业服务争议调解及重大事务调查;(五)物业管理课题调研;(六) 物业管理教材编撰;(七) 物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编制与审定;(八) 物业服务询问。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对物业管理行业专业学问和技能有特地探

2、讨,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企业、高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入库核准、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运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日常管理托付省物业管理协会担当。(一)专家库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专家库管理方法或规定的制定;3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考核与审定;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二)省物业管理协会职责:1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初审; 2担当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专家库动态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专家的管理、运用和联络; 4负责违法违

3、规专家的调查;5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其次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听从管理和监督;(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廉洁自律;(三)熟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驾驭行业规范和服务技术标准;(四)具有丰富的从业和实践阅历,并且对行业专业学问和技能有探讨;(五)无违法违纪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六)国内公民,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持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行业从业满八年以上、担当企业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或者担当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

4、理满5年以上,并且详细主持或者担当创建过“市级”以上物业示范项目的从业及任职经验;(二)近5年内担当过两次以上省或者设区市组织的物业示范项目考评或者物业服务项目评标;(三)担当或者参与过设区市级以上物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标准的起草、制定;(四)在CN刊号杂志发表过两篇以上物业管理相关文章;(五)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分管、从事物业管理或者相关探讨的人员;(六)从事物业管理教化、律师、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入选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律师执业资格满五年以上,并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做出过贡献的人员。第八条 专家资格的申请,由行业协会组织,并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5、门审核举荐。第九条 专家的征集、增补入选和调整调出专家库,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审定。第十条 专家库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实行动态管理。(一)入选专家应当在每年12月份通过网络平台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报专家活动状况;(二)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增补入选、调整调出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三)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的专家,刚好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撤销资格或调出专家库建议;(四)专家库管理部门依据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刚好进行更新,或者于每年第一季

6、度统一对上年度专家库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并且在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出专家库:(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当专家的;(二)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或者工作变动等,客观上不适合入选专家条件的;(三)一年内无正值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两次以上的;(四)不能胜任专家资格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专家资格:(一)以专家名义活动,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宴请和不正值利益的;(二)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三)发生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行为,经核实查证的;(四)以隐瞒、欺瞒或者贿

7、赂等不正值手段,获得入选专家资格的;(五)被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违法犯罪的。第三章 专家的运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省内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可依申请运用专家库。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运用,依据“活动性质、专业对口、回避制度”的原则,实行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抽选专家参与物业活动。第十五条 专家运用流程(一)运用单位提出访用专家事由、条件和要求,经运用单位责任人批准,可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请运用专家; (二)依据运用单位的申请,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在专家库中依据1:2的比例随机抽选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运用单位负责从候选专家名单中依次联系专家,确定运用专家名单;若在候选专

8、家名单联系中仍无法满意运用人数时,可按1:1的比例再次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名单,直至最终确定运用专家名单。第十六条 依据上条规定确定运用的专家,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记录专家运用状况,并纳入专家个人档案信息。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申请。(一)专家评审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或者规定适用不当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论证编制单位对专家评审看法不服的,并有客观和事实依据的; (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专家禁止行为和回避制度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 享有对物业管理

9、活动提出看法和建议;(二) 享有按相关规定获得劳务酬劳;(三) 享有自愿申请专家资格;(四) 享有自愿退出专家库;(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物业活动纪律,保守评审活动的隐私或机密; (二)依据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评审看法; (三)不得接受、索取利益及其关联者的馈赠、宴请或者其它不正值利益; (四)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仔细履行职责,对发表的评审看法担当责任; (五)不得干扰或者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看法; (六)参与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改变时,应刚好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八

10、)在参与活动中发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刚好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告;其次十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所参与的活动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二) 三年内曾在活动涉及的单位任职或者担当顾问的;(三) 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活动涉及单位任职或者担当顾问的; (四) 曾与活动涉及单位发生过司法纠纷的;(五) 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它情形。其次十一条 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当专家参与的活动涉及关联的或者其与组织方存在上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专家回避导致该活动无法满意条件的,应暂停该活动的开展,并依照本方法规定补选专家。第五章 监督管理其次十二条 专家评审活动应坚持“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原则,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据专家违法违规的事实,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举报或者投诉。其次十三条 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活动中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依据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十五条 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个人担当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其次十六条 各地可参照本方法,结合实际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说明。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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