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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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逐步建立促进 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强省之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劳

2、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三)今后几年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做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

3、企业裁员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00万人以上,*期末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二、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四)发展是扩大就业的根本途径。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加快发展中拓展就业空间,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

4、制定和落实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容量,广开就业门路。 (六)把组织起来就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建立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使其成为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结合城市建设和方便群众生活的需要,开辟商业、饮食服务等就业再就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鼓励在城市街道设立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发展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挖掘社

5、区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服务。 (七)发展劳务经济,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组织和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八)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结合开展“全民创业行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

6、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限额标准以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

7、,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贷款期限内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25%贴息(展期不贴息)。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

8、的小型企业,其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年。对2*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企业减免税的限额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

9、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有关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2X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和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各项扶持政策,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皖政办202X7号)文件和省有

10、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人员(即女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0X年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

11、以上的失业人员。 2.开发公益性岗位。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2)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12、工资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十四)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1.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

13、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和管理。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即20*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2X年1月31日。 3.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他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 4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

14、惠证的申领程序及审核发放另行规定。 四、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 (十六)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简称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下同)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分别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

15、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就业服务卡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十七)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考核评估后,各级财政给予资金补贴。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起职责明确、功能完整、分工合理、运作顺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十九)广泛动员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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