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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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2009-04-29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总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

2、和各基层单位。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3、、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

4、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

5、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

6、括的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

7、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8、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1月1日)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

9、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广播电视

10、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

11、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仪器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控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险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个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

12、、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险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六、奖金范围内的节约奖、从兼课酬金和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及津贴和补贴范围内的各种价格补贴,在统计报表中单列统计。 附件三国家统计局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1990年1月1日)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修订过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一九五五年国务院

13、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次修订工作是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共同进行的。修订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国内外工资总额组成方面的有关文件,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就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的若干原则进行研究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及修订说明,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14、第二阶段(1987.31987.5):派出四个调查组分赴十一个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对修订初稿进行修改下发征求意见。第三阶段(1987.61987.10):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并在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会议上进行讲座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定稿。 二、修订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工资范围的问题 在修订过程中对此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多数部门和地区同意送审稿中提出的工资总额的范围,认为既符合目前计划、统计以及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也照顾了历史资料以及国际间的对比。第二种意见认为工资总额应仅限于按劳分配部分,对于“非按劳动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工资和由于物价上涨支付的津贴等)可另行处理,这样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灵活性。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的工资总额不能全面反映职工收入,建议把工资总额的范围加以扩大改为职工收入,把职工在单位取得的一切倾向收入都包括在内。我们认为,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绩效工资总额的概念),虽有利于从宏观上对消费基金的控制,反映职工的收入状况,但在目前国家对工资基金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情况下,如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将不利于国家对职工工资实行计划管理,同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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