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标识管理管理规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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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标识管理管理规定篇 书目 步行街消防设施平安标识管理规定 步行街消防设施、平安标识管理规定 1根据消防规范要求,辖区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2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它用,责任部门应仔细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3标识名称及作用: 3.1公共设施的标识 3.1.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 其作用:为人们提示所在楼层。 3.1.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 其作用:在火灾状况下可做应急照明运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平安疏散的方向。 3.1.3禁止吸烟标识,在辖区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 其作用

2、: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3.1.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 其作用: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刚好运用。 3.1.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 其作用提示人们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刚好报警。 3.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3.2.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 说明该管是消防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3.2.2消防栓的标识,在辖区全部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防栓字样。 其作用:提示人们该处设置有消防栓。 3.2.3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

3、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限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3.2.4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厅内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 其作用: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正风,避开烟雾火势进入,使顺当疏散。 3.2.5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厅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 其作用: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3.3消防机房的标识 3.3.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3.3.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3.3.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辖区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以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3.3.4

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控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限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限制操作按钮等详细的字样标识。 3.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包括: 3.4.1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 3.4.2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3.4.3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3.4.4消防设备故障修理的标识; 3.4.5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识; 3.4.6灭火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3.4.7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方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爱护企业和消费者

5、合法权益,依据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以及中华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运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

6、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精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运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会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妙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会食品属性的名称

7、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运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匀称一样难以相互分别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纳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仿照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根据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担当产品质

8、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担当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担当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托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托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托付企业具有其托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托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托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托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

9、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纳“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根据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依次进行标注,详细标注方法根据国家标

10、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干脆运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详细名称;运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详细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运用范围和运用量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记。 托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托付企业具有其托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托付企业或者被托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11、。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运用不当,简单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别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养分”、“强化”字样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养分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示意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12、;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示意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瞒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明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敬重民族习俗,带有卑视性描述的; (六)运用国旗、国徽或者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其次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别。 其次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干脆标

13、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其次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根据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楚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楚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其次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纳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分辨、识读。 其次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运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

14、以同时运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其次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共和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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