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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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统计监督是统计三大基本职能之一,粮食统计监督是通过量的描述,反映粮食经济运行状态和规律,检查其运行中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预警或建议的一项统计活动。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五条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不得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需要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和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

3、作的需要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检查员,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本部门的统计法规实施情况。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八条统计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二)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 (四)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 (二)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 (三)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

4、符合法定要求; (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五)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统计检查员经国家统计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培训合格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委任并发给统计检查证。 第十二条统计检查员持统计检查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统计检查任务。需要查询问题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十三条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5、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会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四)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并写出结案报告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构备案。 逾期未能结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

6、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对统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控告、检举。对控告、检举,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受理,控告人、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对故意上报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奖金、奖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奖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

7、行政处分: (一)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迟报定期统计资料、迟报统计年报或者一次性统计调查资料的; (二)拒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

8、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暂停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金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由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上级主管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

9、条统计检查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1995年5月30日起施行。 统计监督的作用 (一)具有全面性、普遍性。统计所反映的事物是社会的。从经济结构上看.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经济主体成份,还包括私有制、合资、个体等各种经济成份在内。从生产关系上看,既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方面的情况,又要包括产品的分配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从范围上看,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饮服务业等物质生产部门,而且还包括文化、教育、

10、卫生、科技等非物质生产部门。我们的监督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从生产经营开始,到消费、流通、分配、积累。 (二)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会计、审计、银行等监督是在经济活动中通过财务收支进行帐务处理所实行的一个层次的监督。而统计则以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为依据,以会计业务等核算为依据条件而开展的深层次的综合性的监督,中着服于宏观调控,微观审查的监督。 (三)作为一个综合经济监督的统计部门。既要研究物质生产部门生产力的发展,又要研究非物质生产部门事业的发展;既要研究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又要研究社会效益。只有全面的研究,才能揭示管理中特别是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挖掘潜力的途径,以达到促进生产、改善管理、增加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四)具有独特的统计方法,占有全面的系统统计数据。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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