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医保人员的管理制度范本(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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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店医保人员的管理制度范本精选7篇药店医保人员的管理制度范本精选7篇药店医保人员的管理制度1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展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根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根底信息;四、业务人员应当根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回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方案。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根据系统生成的采购方案,对照实物确认 后,方可进展收货,系统录入批

2、号、数量等 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展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根底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消费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根据质量管理根底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方案,养护人员根据养护方案对药品进展有序、合理的养护。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展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根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九、销售药品时,系统根据质量管理根底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回绝无质量管理根底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十、系统不支持对

3、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展控制。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展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展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药店医保人员的管理制度2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好,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ic卡进展购药及结算匠准确性:每天及时上传下载数

4、据,重点是每年初必须先下载全部数据后才能开场刷卡;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标准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展攻击和破坏。三、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进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不得回绝参保不修改密码,不得代替参保人员输入密码,同时对根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显标识及明码标价,区分甲、乙类药品,营业员要佩带效劳标志,文明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效劳,并设参保人员意见投诉箱。四、必须装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5、和系统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符合州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持证上岗;营业员须对医保政策,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处、用法、用量及考前须知熟悉并正确宣传医保政策,帮助参保人员解决购药困难。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根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效劳,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无偿提供政策咨询、圈存、修改密码、医保卡余额查询等效劳。六、要保证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给,经营品种不少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80%,并提供根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向药店备案,药品合格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

6、准,不得发生假药案件。七、从符合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平安有效。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政策,实行明确标价,承受人办资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视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及参保保员的监视。九、参保人、证居民身份证卡医保ic卡,不同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卡,证不符时,应回绝配药,因病情原因医保人员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开药的,其委托人须持委托书,方能按规定开药,经查验证有关工程所持处方相符无误后调剂的处方必须由药师审核签字以备核查。十、医保人员到药店购药时,应认真按照以下原那么给药,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药量,一样治疗

7、效果的药品原那么上不能超过2种,辅助的药不能超过2种。十一、必须每天将售出药品有关医保数据上传,并保证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好上传内应包括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id卡号,药品通用名,规格、剂型、价格、数量、金额、购药、时间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时之前上传完当月数据,次月2号前遇节假日顺延。药店医保人员的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进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阔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医疗卫生与安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安康为中心,遵循

8、保障根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那么,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效劳。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会谈、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展监视。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效劳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效劳,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效劳。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确实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安康需求、管理效劳

9、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配置。第五条获得药品经营答应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

10、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根底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答应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六

11、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p 报告;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一核查药品经营答应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二

1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方法根底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评估细那么。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

13、店协商会谈,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那么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分责任的;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分法律责任的;四因严重违背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14、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效劳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展监视,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平安、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效劳。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15、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老实信誉和质价相符的原那么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展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标准的行为。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置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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