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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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项选择、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局部含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兹有四个事例:X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 ; 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 ; 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 ; 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X某喝酒,X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 X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X某承担赔偿责任, 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 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

2、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答案】 B【解析】事例一中,尽管李某搭车的行为与X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民法上合同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是,X某在李某搭车后,应尽到正常人之注意,否那么造成李的损害就存在过错,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之法律关系, X某违章驾驶,因此明显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 A 错误。对于参与某项活动产生的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己的伤害, 应当责任自负, 故 B 正确。事例三中打赌举重物的事件,正常人应当想到可能损害的发生, 尽管吴某意思能力完整, 对方对于吴某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 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故 C错误。事例

3、四中,尽管何某召集后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 但在X某畅饮后, 依然让其驾车, 合谋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 D 错误。2. 关于监护,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B. 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 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D.市民甲、乙之子丙 5 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 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答案】 A【解析】民通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4、 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因此, A 项中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 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 正确。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 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 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 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 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这些单位,只是在过错的X围内承担责任,监护责任并没有完全转移给学校,故 B 错误。民法通那么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

5、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 兄、姐 ;(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专业资料整理WORD格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裁决。这意味着只要父母尚在,又没有不适合做监护人的情况,就不存在祖父母做监护人的可能,故 C 错误。据上述规定,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监护确实定存在争议时, 才需要经过基层组织指定,

6、 夫妻离婚时, 监护权的争议直接由法院判决,不存在指定的问题,故 D 错误。3. 以下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 甲说,如不出借1 万元,那么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 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那么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那么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答案】 D【解析】所谓胁迫是指通过预告危害是他人陷入恐惧,进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理解胁迫,重点应把握两个方面, 一是手段非法、目的非法,二是手段合法、目的非法。这两种情况均构成胁迫

7、。如果手段合法、目的也合法那么不构成胁迫。 A 项中,举报犯罪,手段合法,但强制他人借款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故不中选。 B 项同样是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不中选。C选项,公开他人隐私,手段非法,目的也不合法,构成胁迫,不中选。 D 项,举报醉驾之*行为,手段合法,同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合法,故不成立胁迫,中选。4.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 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如乙公司追认,那么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 如乙公司追认,那么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8、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答案】 B【解析】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此题中, 首先甲公

9、司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 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根据上述四十八条之规定, 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 那么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 如果不予追认,那么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 CD错误。在乙公司追认之前, 由于丙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因此,丙可以通知的方式进展撤销,但此撤销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一旦追认之后,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 A 错误。由于甲在签订合同之时,以次充好,存在欺诈,根据上述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追认之后,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专业资料整理WORD格式但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此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丙作为

10、被欺诈人,有权请求法院进展撤销,故 B 正确。5.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 3 月 25 日起至2021年 3 月 24 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X过债权,直至2021年 4 月 15 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21年 5 月 16 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置并接收了甲公司。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 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X诉讼时效的抗辩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21年 4 月 15 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21年 5 月 16 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X诉讼时效的抗辩【答案】

11、D【解析】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21年 3 月 24 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 2021 年 3 月 25 日起算时效,到 2021年 3 月 24 日届满,从2021年 3 月 25 日起,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 此题中,由于债权人乙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X过债权, 因此时效已经届满, 债务人在债权人主X权利时可以提出有效的时效抗辩。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债权转让的, 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条规定的时效中断的发生以转让的债权没有过时效为前提,如果转让的债权已经过了时效, 之后再发生债权让与

12、的, 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 BC错误。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主X。 因此,当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之后,债务人甲可以向受让人丙主站其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乙的抗辩,故 A 错误。2021年 5 月 16 日,丁通过公开竞拍接收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需要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并享有甲公司的权利。 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X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丁作为甲债务的承受人,可以主X原债务人甲对于债权人 ( 包括原债权人乙和债权让与之后的新债权人丙 ) 的抗辩,故 D 正确。6. 甲、乙和丙

13、于2021年 3 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 8 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 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 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21年 3 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21年 8 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21年 9 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21年 12 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 C【解析】首先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有效,但是,此行为只意味着负担行为的完成, 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但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

14、有权并没有转移。后来,丙没有履行协议,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A 错误。同年 8 月,法院判决丙履行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依然归丙享有。此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专业资料整理WORD格式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时,所指情形是,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是,如果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动产,此时,可依据法院判决直接获得所有权,如果要处分该不动产,应当首先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15、否那么,不生物权变动之效力。此题中的情形,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 权属并不存在争议, 法院的判决不是直接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即去办理过户登记,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丙,故 B 错误。既然丙一直没有过户, 丙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丙死亡,丁作为继承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场时发生效力。丁可以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丁作为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 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 应当首先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才能处分。丁将房屋赠与给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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