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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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引言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一大批重大工程项目也接连投入建设,大型工程、特殊工程数量显著增加,工程结构造型、结构体系日益困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也将大量投入运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非常艰难。 在当前形式下,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探究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和措施,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是摆在市政监督系统面前的首要任务。1.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1.1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勘察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起着确定性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部分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片面强调经济效益以致损害公众利益。而部分设计

2、单位因屈于市场压力,迎合企业须要,致使设计质量问题频频出现,给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平安造成危害。低劣设计的工程由于其先天不足,施工再努力,工程建成后仍会留有隐患和缺陷。1.2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1)部分工程存在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办理质量平安监督手续滞后,存在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方面的违规行为。(2)部分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原设计作了重大修改和变动时,没有按规定去重新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手续。(3)个别建设单位特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甚至取消节能设计。(4)个别工程的建筑位置在建设前发生变更,但建设单位未组织补充勘察。另有相当一部分市政工程在工程竣工后,仍

3、旧没有办理好相关的法定手续,使得工程无法竣工验收。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不强,跳过施工图审查这一法定程序。 1.3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1)部分施工企业,特殊是一些中小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2)工程资料管理违反程序要求,质量保证资料不完备。(3)混凝土结构方面,一些传统质量问题仍较多存在。(4)部分钢筋分项不满意规范要求。(5)部分砌体分项不满意规范要求。(6)地基基础方面,基坑支护或护壁措施存在平安隐患,防水附加层做法不正确是发觉的主要问题。还有个别的企业不按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偷工减料,埋下质量隐患。 1.4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4、一些市政工程的监理单位,责随意识淡薄,旁站、巡察、平行检测制度不落实,使得施工现场的质量处于失控状态。其主要表现在:(1)部分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上岗资格,专业配备不完整。突出表现是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的监理人员上岗率低,一部分监理工程师没有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许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没有针对性,突出表现是照搬监理规范的内容,而不是针对详细工程,可操作性差,不能有效对施工质量进行过程限制。(3)部分监理人员业务素养不高,工作不到位,不能刚好发觉和订正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平安隐患。部分监理单位对进场原材料限制不严,缺少明

5、确看法,证明监理结论的附件材料不足。(4)旁站监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旁站记录或监理日志过于简洁,不能反映监理人员的实际工作。一些有严峻问题的工程,在旁站记录或监理日记里有所反映,但没有正式的通知单。因此,加大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力度显得尤为重要。2 加强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2.1 做好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打算 2.1.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

6、程质量监督费用。 2.1.2 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安排 依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实力、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依据监督检查中发觉问题的状况刚好做出调整。监督安排的编制,以事前限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1.3 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依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规划许

7、可证;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看法;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状况;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

8、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需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

9、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状况;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2.2 加强市政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2.2.1 强化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依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限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

10、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示意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2)依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需托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托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供应与市

11、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供应材料真实、精确、齐全。 (4)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选购应进行招标。选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需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示意施工单位运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

12、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2.2 强化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干脆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依据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主动采纳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实行保证平安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

13、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纳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平安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需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

14、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仔细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看法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5、。 2.2.3 强化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担当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打算状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举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

16、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推断不公的酬劳。 加强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担当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觉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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