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工作手册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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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质量控制为做好我市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采样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质量控制方案。一、质量控制要求(一)总体要求1.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应严格按照2015年重庆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工作手册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2.检测单位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承担的检验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证书附表范围内,不在范围内的应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3.应将监测工作质量管理纳入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采样单位承担采样及样品运输的质量控制责任,检测单位承担检测质量控制责任;4.各采样、检

2、测单位应根据本手册,结合本单位承担的具体监测项目内容,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计划或方案;5.选择部分定量检验项目开展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尤其对检测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项目。(二)人员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的培训,各监测技术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采样、检测、质量管理、数据报送等。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三)采样要求1.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2.采样时,应避免污染;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采样用具、容器必须无菌。3.盛装检样的容器必须粘贴标签,标签信息应清晰

3、、准确、完整。4.严格按重庆市疾控中心下发的采样单格式填写采样记录。5.采集的样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实验室,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样品损坏、变质和污染。6.样品交接时,采样单位必须与接样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四)检验要求1.检验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遵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2.实验室设施及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的要求,实验室应做好环境条件监控记录。3.承担本次检测任务的单位,凡属于首次开展的检测项目,均应做预试验,确认能正确使用所选方法后方可进行样品检测。4.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验证或

4、功能检查,并在有效期内;应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期间核查。5.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等消耗材料验收合格(即满足有关检测方法或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加强对培养基的质量控制。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应列入各单位质量监督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质量控制方法(一)内部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方法检验方法中规定有质量控制方法的,检验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检验方法中未明确质量控制方法的,检验人员应根据检测项目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适当的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监控。(1)有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的使用根据检测样品和项目,使用基体相同或相近的有证标准物质或次级标准物质和样品同时进行测定,标准物质的测定

5、值应位于证书给定的不确定度范围内。原则上,只要有可获得的标准物质,检测人员就必须采用此方法监控检测结果。如果检测人员不清楚是否能得到相应标准物质,可咨询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所和微生物所。(2)平行试验单一样品的检验必须做平行试验,平行样的相对偏差值在小于方法允许限时取其平均值报告结果。成批相同基体类型的样品,可取1020的样品做平行测定。一般同时检测10个以上样品可以称为一批,基体差别大的样品,不能合并计算为成批样品(下同)。(3)加标回收试验回收率试验是对系统因素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控制方法,对于基体复杂的样品、未知干扰因素的样品应开展加标回收试验;成批同类型同基体样品可取1020样品进

6、行加标(分低、中、高三个浓度水平),回收率一般应控制在80110范围内,否则应查明原因,重新检测。需要注意:加标回收试验一定要包括样品处理(消化或提取)过程,应在称取的样品中加入标准,而不是在消化液或提取液中加入标准,否则不能反映样品处理阶段的可靠程度。(4)根据检测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开展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或方法比对试验。(5)存留样品再检测对于比较稳定的理化指标,例如重金属、部分食品添加剂等,应选取一定比例的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6)空白试验空白试验应与样品测定同时进行,空白平行样的减差和平均值均应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如果空白值过高,应寻找原因,纠正后再进行检测。(7)阴性对照、培养基质控、

7、标准菌株检验等其他质量控制方法。微生物检测项目主要采取此法。2.数据分析实验室应分析所采取的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超出预先确定的判定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二)质控考核1.国家级考核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的质控考核,相关单位必须参加,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考核结果。2.省级考核市疾控中心拟组织开展理化、微生物质控考核工作,具体考核项目待定。涉及到的检测单位必须参加,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考核结果。3.后续处理如质控考核结果可疑或不满意,检测单位应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市疾控中心予以协助。 三、数据审核与报告检验工作完成后,检测单位应仔细核对

8、原始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划改是否规范,责任人签字确认。数据结果的修约应符合检测方法的要求,方法无要求的应符合数字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8170规定。检验结果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四、督导检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的采样和检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五、质控总结及相关数据填报2015年11月20日前,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应撰写本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总结,同时将附表1-5相关内容(只填本机构涉及的内容)填写完整,发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技信息处(邮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各单位质控总结和有关数据,撰写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总

9、结。附表:1. 2015年监测采样点(采样地点)覆盖情况统计表 2. 2015年污染物和致病菌监测技术人员列表 3. 2015年异常症状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和人员列表 4. 2015年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质控考核列表 5. 2015年内部组织的监测技术培训列表附表1 2015年监测采样点(采样地点)覆盖情况统计表区、县采样地点(企业)分类数量超市农贸、批发市场食杂零售店餐饮店粮食收购站学校周边生产企业其它附表2 2015年污染物和致病菌监测技术人员列表序号监测采样人员数量(人)监测理化检验人员数量(人)监测微生物检验人员数量(人)监测数据报送人员数量(人)监测质量管理人员数量(人)采样人员专职监

10、测采样人员食品理化检验人员专职食品理化食品检验人员食品微生物检验人员专职微生物食品检验人员监测数据报送人员专职监测数据报送人员注:1.专职指该人只从事食品相关工作;2.表头横线上填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名称。附表3 区(县)2015年异常症状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和人员列表序号哨点医院名称承担任务数量(人)异常症状报告食源性疾病报告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监测哨点医生监测检验人员监测数据报送人员监测专管人员注:1.承担任务在相应的空格内打“”;2.人员数量填具体数量;3.表头横线上填上区县名称。附表4 2015年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质控考核列表序号涉及监测指标或参数项目名称组织机构名称组织方式参加时

11、间检验方法结果结果后续处理注:(1)以参数为线索,展开后面的内容。一次组织中有多个参数时,相同内容可以合并。(2)组织方式:指质控考核、能力验证、结果验证、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或质控考核之外的)等。(3)参加时间:表达到月份即可。(4)结果:指组织机构给出的结果评价,如满意、可疑、不满意等。(5)结果后续处理:指对不满意结果实验室采取的进一步工作措施,如单位自我完善、技术指导、重新比对等。(6)表头横线上填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名称。附表5 2015年内部组织的监测技术培训列表序号培训项目名称内容归类组织方式组织时间参加对象参加者数量(人)效果评价方式注:(1)内容归类:化学污染物和有害

12、因素、食源性致病菌、食源性疾病、数据管理、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文件、其它(2)组织方式:指集中理论培训、集中操作培训、一对一操作培训、边工作边培训、其它方式。(3)组织时间:表达到月份即可。(4)参加对象:指人员的专业领域,如采样、理化分析、微生物分析、质量管理、数据收集(哨点医院医生)、数据上报(哨点医院专管员、CDC数据管理)、数据审核(包括授权签字人)等人员。(5)效果评价方式:指操作考核、理论考核、学员自我评价、监督评价、未评价等方式。(6)表头横线上填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名称。第二部分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要求和任务量一、采样基本要求(一) 采样过程1、采样人员在采样前要与实

13、验室人员沟通,双方确定采样任务,明确样品及相关物品的交接。2、采样人员根据本地的采样计划确定采样场所,准备采样所需的材料、工具等。3、采样人员到达采样场所后按计划采样,按照要求填写采样信息登记表,进行样品包装、标识、运输等。4、如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完成采样任务,要进行详细记录,并与采样、实验室等相关人员及时沟通。5、采样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采样信息登记表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实验室人员,实验室人员按照要求保存样品。(二) 采样人员1、采样人员要熟悉本地区的采样计划,在采样前应详细了解被采集样品的特性以及采样要求。2、各监测单位应指定一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作为本区域采样负责人,全面

14、负责本区域的采样工作,制定本区域的采样计划,对本区域的采样人员进行备案,组织本区域的采样人员进行技术培训。3、采样应由2名及以上采样人员同时完成。4、采样人员应为县级及以上监测单位从事食品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5、采样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开展采样工作,各单位采样人员应相对固定,名单上报各省级地区的样品采集负责人备案,更换采样人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区域的采样负责人并征得其同意,应由原采样人对新更换的采样人进行培训,并陪同采样至少1次,方可执行正常采样任务。(三) 采样信息记录采样过程中要对每份样品进行采样信息记录,填写样品信息记录表。如果条件允许,尽可能在采样现场完成登记,如果不能,则必须在样品标签上填写登记表要求的全部内容,采样当天完成采样信息登记表。采样信息登记表随样品一起移交至实验室。(四) 采样量采样量受样品种类、性状、水分含量、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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