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大酒店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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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米兰大酒店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财务、会计及用工制第八章 公人司的法定代表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章 附 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第

2、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米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319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旅馆住宿及餐饮,烟酒、 棋牌、 洗衣、健身房、 酒吧、 按摩、 停车、 咖啡厅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广告发布代理;劳务服务。(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为准)。第四章 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 8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的出资额。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通讯地址认缴

3、情况实际缴付情况出资数额(万元)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陈舟洪福州市琅岐经济区龙鼓度假村1号15018.75%现金1502011-11现金张鑫鑫福州市琅岐经济区龙鼓度假村1号10012.5%现金1002011-11现金林霁月福州市琅岐经济区龙鼓度假村1号10012.5%现金1002011-11现金杨晓娟福州市琅岐经济区龙鼓度假村1号15018.75%现金1502011-11现金杨艺燕福州市马尾区琅岐经济区10012.5%现金1002011-11现金雷陈珠福州琅岐经济区龙鼓度假村1号10012.5%现金1002011-11现金吴佳妍福州市琅岐经济区龙鼓度假村1号10012

4、.5%现金1002011-11现金合计800100%其中货币出资:800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5、)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出资比例相同的表述为:全体股东推选一名股东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经全体股东一致表示同意,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此规定限制。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定期会议每半年

6、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 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7、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

8、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设监事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9、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

10、董事会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 财务、会计及劳动用工制第二十条(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三)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

11、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五)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六)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七)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12、外。(八)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九)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十)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十一)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工期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工资制度采取计时工资制,多劳多得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

13、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个月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4、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1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六)人民法院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9 份,其中,各股东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工商部门管理机关保存一份。由全体股东签名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后生效。 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名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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