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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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袁 xx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重伤案件缓刑案例)被告人袁 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 XX,并发展到同居。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袁 XX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 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袁 XX自感上当,持刀将张 XX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 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袁 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我仅就本案的量

2、刑发表辩护意见。一、 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1 / 8问题的意见(法发【 2018】60 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被害人的丈夫张 XX与被告人从网恋发展到长时同居, 被告人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 20000 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 XX的恋情是真挚而热烈的。当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

3、本案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被告人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田希国 律师-范文最新推荐 -被告人张 XX连续三次实施抢劫,并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劫取财物 1800 余元,其中一起因被害人反抗,强奸未得逞,但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三次抢劫, 两次强奸既遂,一次强奸未遂。最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

4、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10 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15 年。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张 XX近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法庭审理。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强奸罪的意见不持异议,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一、 公诉机关关于张XX 第二起强奸案件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不成立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018 年 6 月 8 日,张 XX在针对被害人要 XX、刘 XX实施的抢劫犯罪过程3 / 8中,依据被告

5、人自己的供述,他的确有实施强奸的意图,但在受害人哭闹、激烈反抗之下,又听到楼道有脚步声,因为自己害怕而逃离了现场。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制造工具,准备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辩护人认为,张XX 胁迫两名被害人往地下室走,只是为实施强奸犯罪准备条件, 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不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因此不具备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张 XX因为自己心里害怕,停止了犯罪行为, 是基于自己主观意原因,该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故不宜认定为强奸未遂。二、对张 XX的量

6、刑应当酌情考虑如下情节张 XX每次抢劫作案使用的工具是一把能够装进裤兜的小水果刀, 不足以对被害人生命或者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其犯罪手段一般。张XX三次抢劫犯罪劫取财物数额较小; 三次抢劫仅造成一名被害人身体轻微伤,相比通常的抢劫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张 XX在深夜作案,选择其认为不是良家女子的受害人作案,相比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的抢劫, 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本案被害人放弃了对张 XX的民事赔偿请求,且没有提出从重量刑的意见,说明本案的社-范文最新推荐 -会危害性事实上有所降低;张 XX 作案时刚刚成年,心智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冲动之下实施犯罪。归案后,张 XX 能够如实供

7、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真诚悔过,具有较好的可改造性。综上意见,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当从轻量刑。* 律师事务律师田*2018-3-18简介:被告夫妇伙同他人以买卖药材为名,诈骗某出租车司机现金50000 元,案发后赃款追回。一审法院基本上按照辩护意见,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朱淑艳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淑艳犯诈骗罪的定性意见无异议,依据证据事实与法律,仅对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5 / 8一、本案诈骗金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8、 ),人民法院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诈骗金额 7 万元以上。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 5 万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据刑法第 266 条,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意见 ,建议将本案基准刑确定为 24 个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在逃的同案犯熊家林从提议诈骗、购买蛇干、设计骗局、安排角色,到指挥实施犯罪、确定分赃方案,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二人参与犯罪,虽然不能认定为从犯,但相对熊家林而言,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三、被告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的亲属朱宝红,代为退出了二人犯罪所

9、得的全部赃款,连同赔偿被害的损失,共计5 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的 5 万元,除了二人应退的赃款,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其他损失,即被熊家林非法占有部分。-范文最新推荐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 20 条第( 1)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四、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真诚谅解因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人高存军的真诚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被有效降低。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 22 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

10、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五、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 18 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l0 以下。另外,本案被扣押的圣达菲汽车是朱淑艳与丈夫曹世国的共同财产,不是朱淑艳夫妻二人的犯罪所得, 也不是专门为实施诈骗犯罪准备的7 / 8工具,而且在诈骗犯罪过程也没有使用该车辆。建议法庭在本案审结后及时返还被告人。此外,法院在确定罚金时,还应考虑本案被害人购买蛇干的价值是2450 元,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是47550 元,而非 50000 元。希望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采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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