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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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

2、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投资企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投资企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

3、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4、(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投资企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对入库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分清案件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加强法律指导和协调,公司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个月内报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由该涉案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

5、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案件类型; (二)直接涉案金额、间接涉案金额和影响;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 (四)处理措施和效果; (五)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有关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六)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定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 公司每年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今后预防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企管部在案件备案过程中,应注意案卷材料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并分类归档。案卷材料中的裁判文书原件统一保存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按照本办法报备的,公司

6、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该涉案单位为主体依法独立处理,必要时公司可以帮助协调。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在涉案单位独立处理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报请公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本单位的处理、备案情况,特别是本单位主要领导协调情况;

7、(二)案件涉及的企业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 (三)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五)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企管部收到所属单位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总法律顾问,并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通报有关涉案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

8、行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部、*、*: 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月*日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

9、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法律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法律事

10、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其职责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统一领导;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协助配合,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具体实施并全权负责;非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决定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 (二)审批法律事务部报送的案件处理方案; (三)审批法律事务部报送拟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四)统一安排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

11、(一)协助项目、分公司经理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协助并指导项目、分公司经理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 (二)审核法律纠纷案件初步处理方案,制定并向总法律顾问报送法律纠纷案件正式处理方案; (三)组织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 (四)向总法律顾问建议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并对其办理案件的过程进行管理; (五)对项目、分公司经理提出的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议进行审核后报总法律顾问进行审批,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备案、协调等工作; (七)建立案件卷宗,进行统计分析; (八)总结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法律风险防范工

12、作; (九)其它具体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项目部、分公司经理为法律纠纷案件的具体实施者,工作职责: (一)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并向法律事务部报送; (二)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提交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信息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纠纷相对人的相关资料等; (三)在法律事务部的协助指导下,以案件代理人的身份,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全程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 (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议并报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五)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总结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六)

13、其他需要参与和配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工作。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和完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保证在充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必须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及时性原则,即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处理方式灵活多样性原则,即诉讼、仲裁与非诉讼协商等方式相结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既有利于解决纠纷又维护企业利益的处理方式; (四)时机性原则,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采取诉讼、仲裁手段予以维护的,应综合

14、考虑案件审理、执行等相关因素,注意把握提起诉讼、仲裁的恰当时机; (五)经济性原则,即权衡诉讼、仲裁成本与收益,进而合理决策; (六)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原则,即要重视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特别是经济活动中应尽量避免被诉、被申请仲裁案件的发生,积极采取非诉协商的方式化解被诉、被申请仲裁风险。 第十四条各单位有关部门收到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及时转交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处理,并报送法律事务部。 涉案单位有关部门或非法人单位报送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等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 (二)基本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争议的焦点等; (三)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效果; (四)案件证据资料情况及涉案业务的经办人员对案件事实陈述的书面材料; (五)具体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第十五条法律事务部对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情况进行登记,并应当为法律纠纷案件建立专门卷宗,收集、整理和保管案件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管理法律纠纷案件时,应当首先拟定案件承办人,并报请总法律顾问审批确定。 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实行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负责制,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为办理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原则上由涉案项目、分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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