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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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审计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法规引用参考意见 按: 为规范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和法规引用,统一处理、处罚标准,署国土和稳增长审计办拟定了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法规引用指导意见,供审计人员参考。考虑到土地审计的专业性和政策变化的复杂性,请审计人员务必结合现场审计发现的实际问题和情况,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准确的原则引用法规条款,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保土地审计中所发现问题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措施恰当。 1.土地出让收支1土地出让收入 1.11减免或以

2、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例。年,*市(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与a公司之前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一次性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年,*市(县)财政局根据*市(县)政府出台的文件或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直接返还(或采取先征后返、财政补贴、奖励等方式变相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0X100号)“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

3、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 -1 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二)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政府财政部门调整有关预算科目,真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1.市县政府少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例:截至202X年底,*市(县)累计向上级财政少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其中:向省财政厅少缴*万元,向中央财政少缴*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X48号)“新

4、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地方分成的7%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2X8号)“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

5、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及时足额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2土地出让支出管理方面 1.2.1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建设楼堂馆所 -3 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将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归还原资金渠道,加强土地收支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发生(重大违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6、。 12虚列财政支出 例。(1)年*月,*省(市、县)财政部门在无预算项目或虚假项目等情况下,通过虚列土地出让支出在往来科目挂账,虚列财政支出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7第28号)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根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例。()*年*月,*省(市、县)财政部门采取“以拨作支”等方式将资金调入到*个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预20X1号)“不得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的规定。 根据财政

7、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 -5 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的规定,针对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款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拨付征地补偿款,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依法处理。(拖欠或低标准少付拆迁补偿

8、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针对拖欠或少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拨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依法处理。 .2.11挪用征地和拆迁补偿款 例。*年*月,*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土等部门或单位)将应拨付给*个单位和*户群众的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拆迁补偿费等共计*万元,挪用到*等方面支出。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X68号)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臵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的规定。 (仅针对行政事业单位

10、违规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追回被骗取资金,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仅针对企业和个人违规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

1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追回被骗取资金,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12.增减挂钩土地增值收益未全部返还农村 例。截至202年末,*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土等部门或单位)未及时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建新地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县乡*村,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

12、展生产,少支付金额共计*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218号)第十七条“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 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

1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将土地收益资金全额返还项目区内农村。 1.土地出让预算管理 1.3.1土地出让收入滞留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例。截至22年底,*市(县)共开设了*个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用于收缴土地出让收入,*万元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X7号)“每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和“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划转国库单一账户”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

14、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和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 -10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2X93号)“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15、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国土部门应收回坐支的土地出让收入,并及时上缴国库,相关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1.3.少计提专项资金 例。20X年*市(县)未按国家规定计提教育(农田水利、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共少计提*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02X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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