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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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 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

2、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 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 制定和落

3、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 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

4、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副矿长主持。 第4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

5、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 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3、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6、。 第2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

7、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

8、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 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

9、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4、煤矿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提取使用制度第1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为加强对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管理,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是指从企业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第3条 煤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第4条 企业

10、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 (1)低瓦斯矿井吨煤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6元;(2)煤矿维简费吨煤提取8-70元。第5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第6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自主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7条 煤炭生产

11、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不得挪为它用,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第8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9条本制度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5、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

12、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 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副矿长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 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

13、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副矿长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 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技术副矿长审批。 第8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 设计

14、、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 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 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副矿长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

15、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6、安全检查制度 第1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第3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第4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第5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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