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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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制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试点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第三条 私募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在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取得其出具的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集中登记。第四条 本公司通过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办理私募债券的集中登记。本公司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登记、托管及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通过其A股证券账户进行。第六条 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初始登记。第七条 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

3、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私募债券初始登记申请;(二)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私募债券发行接受备案通知书;(三)承销协议;(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五)私募债券担保协议(如有);(六)已完成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七)发行人最近年检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八)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九)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十)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

4、通过后,根据发行人提交的发行数据,办理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由于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其他因发行人原因导致登记不实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第八条 私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的,或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本公司依据私募债券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私募债券的变更登记。第九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以下变更登记:(一)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引起的过户登记;(二)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引起的过户

5、登记;(三)司法冻结与扣划;(四)质押登记;(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本公司向发行人提供以下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一)按照双方约定,定期向发行人发送持有人名册;(二)因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派发本息等原因,发行人申领持有人名册;(三)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发行人取得持有人名册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持有人名册。因发行人不当使用持有人名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第十一条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私募债券本息的,应当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将用于派发私募债券本息的资金划转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确

6、认发行人的相应款项到账后,根据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办理私募债券本息派发手续。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私募债券本息,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有权机构规定方式进行披露,说明原因。发行人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未履行及时通知及披露义务以及其他因发行人原因,导致投资者未按时取得私募债券本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第十二条发行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与自己相关的私募债券登记信息。对通过网络查询服务系统等非现场办理方式获得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以本公司确认的查询结果为准。第十三条对于通过上海证

7、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清算交收。对于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私募债券,本公司根据经证券交易所确认的私募债券转让成交结果办理清算交收。第十四条对于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依据结算参与人的委托,办理结算参与人之间的债券和资金的结算。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债券划付,应当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第十五条对于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可提供逐笔全额、纯券过户等结算服务,以及代收代付等服务。逐笔全额结算是指本公司作为结算组织者,对每笔私募债券转让,在规定的交收时点,将买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足额划付给卖方结算参与人的同时,

8、将卖方结算参与人应付债券足额划付给买方结算参与人。在逐笔全额结算过程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纯券过户是指私募债券转让达成后,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转让成交结果,在规定的交收时点,将卖方结算参与人应付债券足额划付给买方结算参与人,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结算自行完成。代收代付是指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可选择通过本公司资金划付平台完成应收应付资金的划转。第十六条对于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可按照与结算参与人的约定提供不同的清算交收周期安排。第十七条结算参与人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海市场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分别完成资金与债券的交收。第十八条

9、对于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的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成交数据进行逐笔清算,计算出结算参与人每笔转让的应收(应付)资金(债券)数量,并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债券与资金的交收。第十九条在规定的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私募债券逐笔全额清算结果,按转让成交顺序逐笔检查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同时检查应付债券结算参与人卖出证券账户中债券是否足额,检查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转让数量,不办理部分交收。如单笔债券转让的应付资金或债券不足,本公司继续按转让成交顺序进行下一笔债券转让的资金、债券检查和办理交收。第二十条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债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将相

10、应资金从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应收资金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将相应债券从卖出客户的证券账户代为划付至应付债券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转至应收债券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代为划拨至其买入客户的证券账户。买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不足,或者卖方结算参与人应付债券不足的,则本公司做交收失败处理。由于结算参与人应付债券或资金不足导致交收失败的,由违约方结算参与人向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承担全部责任。本公司将把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一条对于采用纯券过户结算方式的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成交数据,检查应付债券结算参与人相关卖出证券账户中债券

11、是否足额,检查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转让数量,不办理部分交收。应付债券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债券从卖出客户的证券账户代为划付至应付债券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转至应收债券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代为划拨至其买入客户的证券账户。第二十二条结算参与人私募债券采用纯券过户结算方式的,相关结算资金的划付可选择本公司代收代付方式完成。本公司可根据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办理资金的代收代付。因资金不足导致的资金划付失败,由相关责任方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第二十三条私募债券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除本细则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登记规则、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其他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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