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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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1、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相关人员。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

2、承担。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5、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6、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1、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

3、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 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5、

4、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数量由药学部门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 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3、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5、开具麻醉药品、第

5、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 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

6、精神药品处方。6、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7、处

7、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8、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 年。9、必须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 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

8、醉药品非注射剂型、 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10、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 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 年。11、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门备案, 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 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学部门协商备用数量。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均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

9、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5、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6、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10、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办理退库手续。7、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五、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时, 应将剩余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七、医院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或病

11、区必须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订各自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或规定,明确责任人, 建立专册登记表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完善日消耗记录、交接班记录、处方医师记录、 破损记录、 空安瓿或用过贴剂退回药房记录及检查记录等,完善防盗措施。各病区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销毁,必须退还药械科,药械科根据有关规定集中销毁。交接双方应建立详细的交接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效期、交接日期及科主任、交接人签字等,退还记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药械科主任各一份。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

12、理和值班巡查制度一、设立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 专柜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二、药房和备药科室值班人员应巡查毒麻药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患者

13、使用麻、精药品分为一次性用药 (或临时用药) 和长期用药两种情况。一次性用药或临时用药一般适用于急症外伤患者、明确诊断的急性疼痛患者或某些外科疾病患者等;长期用药适用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一、一次性或临时使用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1、获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亲自诊察患者后,视患者病情需要,可以为患者开具一次性或临时用麻、精药品。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书写病历。2、对于一次性使用或临时使用的麻、 精药品注射剂只能在院内使用, 且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也控制在院内使用。3、对于急诊一次性或临时性院内用药, 而患者未带身份证明时, 由接诊医生在处方上注明并加签名, 给药急诊护士签名,

14、病人不得接触药品。 夜间就诊如无法复印身份证或带药院外使用的, 接诊医师要留存患者的身份证明信息, 并由院内行政值班签字同意。具体操作由医生控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一)门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二)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知情同意书。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三)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四)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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