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请仔细阅读可不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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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国家考试,根 据 国家教育部要求,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 生,在考前必须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并签字认可。为此,请考生认真阅读、知晓、 认可、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 场规则”、 “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考试有关 规定和纪律要求,并提供考生本人的真实、 准确信息及有关证件,如有违反将按教育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愿意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 求的,在进入考场时,须进行诚信考试承诺 签名,以表明其对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知 晓、认可和自觉遵守。考生考前应阅知的有关内容如下: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在考前二十分钟持本人的“居 民身

2、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 进入考场,不得借故在考点禁区内停留。证 件不符或不全者不得入场。考 生迟到十五 分钟后就不得入场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 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中途 离场必须交卷,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 场续考。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 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 需的文具用品(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不带 存贮功能的普通计算器)。寻呼机、手 机、 商务通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书籍、笔 记、字(词)典及其它非贵重物品等都必须 集中放在考场前面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 位。三、考生必须诚信考试。考生入场时, 须先在本考场“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签名

3、册” 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考生入场后,要按号 入座,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 和“考试通知书”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 核。四、考生在开始答卷前,先在试卷指定 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好考试号、准考 证号、姓名等。如填写错误或不清,其后果 自负。如考生故意涂改、乱写,经查明 后, 按考试违规严肃处理,考生不准将考试号、 姓名、准考证号等写在试卷密封线以外的地 方,不准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一律无效。五、考生临考前拿到试卷后只能阅读试 题,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否则作违规论处。六、试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 (或圆珠笔)书写(部分试卷中的制图部分 可用铅笔绘图),否则试卷

4、无效。答题字迹 要工整清楚,答案写在试卷以外(包括草稿 纸上)或密封线内,一律无效。试卷上禁止 使用涂改液和胶带纸。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 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 或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替或换卷,否 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严肃 处理。八、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 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 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九、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 止答卷,将试卷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将试 卷收齐后才能离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 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禁区内逗留或谈论。 考生如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外,将追究 责任,从严

5、处理。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 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 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 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 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33 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 处理办法摘要如下: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 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 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

6、前答题或者考 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 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 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 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 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 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 弊的行为。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 存

7、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 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协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 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 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 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 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 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 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 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 他材料获得

8、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 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 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 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 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 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五、考生有上述第一

9、条所列考试违纪行 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 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 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 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 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结 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 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送试题信 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 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 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 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 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 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 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 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三、考生注意事项1、部队考生可凭军官证、士兵证代替 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如有考生的居民身份 证遗失、换证等,可暂凭临时身份证参加考 试;但毕业时必须审核其居民身份证。2、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带入考场,请 考生不要将手机及其它贵重物品带到考点, 以免遗失,否则后果自负。3、所有外语课程均不得使用各种字(词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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