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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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第三条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

2、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第四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内容。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第五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第六条水库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水库工程的安全,关系重大,各级领导要特别注重,除经常性的检查、养护和修理

3、外,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第七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划规、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的情况。三、进行检查观测、养护修理,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消除工程缺陷。四、做好水文预报、掌握雨情、水情,了解气象情报,做好工程的调度运用和工程防汛工作。五、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六、做好水质监测。七、收水费、电费等。八

4、、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九、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库区的绿化、水土保持和发展生产的规划。十、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十一、经常向群众进行爱护工程、保护水源和防汛保安全宣传教育,结合群众利益发动群众共同管好水库工程。十二、做好工程保卫工作。十三、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编写大事记。十四、通过管理运用,积累资料,分析整编,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十五、制订、修订本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十六、其他应进行的工作。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工作制度:一、计划管理制度。二、技术管理制度。三、经营管理制度。四、水质监测制度。

5、五、财产器材管理制度。六、安全保卫制度。七、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八、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九、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第十条水库工程应明确划定管理范围。在工程施工时,由管理筹备机构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地方政府批准,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设立标志。凡尚未划定管理范围的,管理单位应予补办手续。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全体职工了解工程结构、特性,熟悉管理业务和本工程的管理办法。所有管理人员都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对管理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经常与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和科研部门保持联系,必要时可建立协作关系。根

6、据管理运用情况,及时总结本工程在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积极补救缺陷,改进管理工作,同时为水利事业提供资料积累经验。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制度,掌握水质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情况和防治要求的报告。第三章检查观测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四条水库工程检查观测的任务是:一、监视工程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工程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运用提供科学依据。二、及时发现不正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运用。三、通过原体观测,对建筑物原设计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指标进行验证。四、根据水质变化动态,做出水质恶化预报。第十五条水库工程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

7、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一、经常检查: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经常的检查观测,由专职人员负责进行。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的冰冻期,应对水库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应结合观测工作及有关分析资料进行。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四、安全鉴定:水库建成后,在运用头三至五年内,必须对工程进

8、行一次全面鉴定;以后每隔六至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组组,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第十六条水库建成后,首次蓄水是对工程的一次重要考验,必须持续和全面地对建筑物进行监测。首次蓄水的监测,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共同参加。对首次蓄水过程中建筑物的工作状态作出详细分析,并将实测与理论数据进行对比,对工程作出全面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水库工程观测的基本要求是:一、水库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测次和时间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应配合进行。二、掌握特征测值和有代表性的测值,研究工程运用情况是否正常,了

9、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变化情况。三、保证观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对观测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绘制图表,并做好观测资料的整编工作,如发现观测对象的变化不符合一般变化规律或有关突变现象时,应进行复测,并根据复测结果,分析原因,进行检查,研究处理。第十八条所有检查都要认真进行,详细记载。发现问题,应暂时保持现场,迅速研究处理。如情况严重,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大型水库安全鉴定书面报告应同时报水利部。第二节检查第十九条当水库工程在不同运用情况或遭受外界因素严重影响时,如初次蓄水、高水位、大风浪、暴雨、排泄较大

10、流量、水位骤涨骤落、冰凌、温度骤变、地震及近处大爆破等情况发生时,对工程薄弱部位、重要部位、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要特别注意进行检查和观察,如发现严重问题,威胁工程安全,应昼夜督视。第二十条对土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察中,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害虫及害兽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趾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减压工程和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以及铺盖的防渗性是否良好等。第二十一条对混凝土建筑物和圬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察中,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和容易发生的问题,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及脱碱等现象;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

11、填充物有无流失;坝墩及基座岩体是否稳固;廊道是否漏水;灌浆帷幕有无损坏迹象,反滤排水设备的渗水有无骤增骤减及浑浊现象;塔架有无倾斜;坝头岸坡及坝趾有无集中渗漏等。对圬工坝,还应检查块石有无松劲、塌坍及局部变形等;粘土防渗结构有无裂缝及穿孔的可疑迹象;沥青混凝土护坡有无裂缝、隆起、水泡及蠕变等现象。第二十二条对金属结构的检查和观察,应结合构件部位受外界因素影响条件,注意结构有无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以及焊缝开裂、铆钉或螺栓松动等现象。第二十三条对闸门和启闭机的检查和观察,除按金属结构的检查和观察内容外,主要应注意闸门框架及面板有无变形,闸门有无歪扭,门槽是否堵塞,止水是否完

12、整,有无老化及漏水现象,导轮是否锈蚀;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有无不正常音响和振动,丝杠是否弯曲、磨损、锈蚀;钢丝绳有无锈蚀断丝,吊点结合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衡;机械转动部分润滑油是否充足以及机电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好。第二十四条水流形态的观察,主要应注意进口段水流是否平顺,闸后堰后水流形态是否正常,跃后水流是否平稳,有无不正常流态和冲刷淤积现象。拦污棚、拦鱼设施、漂浮物有否壅水或堵塞现象等。第二十五条检查水库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备等是否完好。第三节观测第二十六条大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必须观测的项目有: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流线渗流量。坝基有

13、承压水的还应观测坝基及坝趾附近的渗水压力,有绕测渗流的,应观测绕渗。二、混凝土坝和圬工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流量和混凝土温度。三、泄水和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第二十七条大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结合具体情况,必要时增测以下有关项目: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固结、裂缝、绕渗、导渗减压、渗水透明度、渗水化学分析、孔隙水压力、地震、水温、波浪、冰凌。二、混凝土坝和圬工坝裂缝、绕渗、混凝土应力、钢筋应力、渗水化学分析、振动、地震、水温。三、滥洪道泄水建筑物裂缝、伸缩缝、绕渗、土应力、振动、脉动压力、气蚀、堰面压力、冰凌。四、输水建筑物裂缝、伸缩缝、外水压力、

14、钢筋应力、水流形态、振动、负压、进气量、气蚀、上下游河床变形。五、库区淤积、异重流、水质污染及库岸滑坍等第二十八条水库工程地质、结构、施工情况及自然地理条件不同,观测项目可结合具体情况的酌予调整,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观测时间应根据水库运用情况而定,要求观测到运用过程各测点形态变化和工作情况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在施工阶段和运用初期,库水位较高,泄流量较大和尚未掌握建筑物变化规律的情况下,观测间隔时间应较短;管理运用时期较久,处于长期运用的库水位及泄流量的情况下,建筑物变化情况已经基本稳定并掌握建筑物的变化规律后,观测间隔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地震或发现不正常现象等

15、,应增加测次测点,必要时并增加观测项目。对分析观测资料有相互关联的观测项目,必须同时进行观测。凡调整测次、测点、观测项目均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条不同建筑物和不同观测项目,必须遵守有关的精度要求,所有观测误差都不允许大于观测时该测点的绝对变量或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当水库工程扩建加固或改建时,应利用原有观测设备继续进行观测。增添新的观测设备后,新、旧观测设备应同时现测一个时期,求得新、旧观测设备观测成果的相互关系,以保证观测资料的连续性。第四章养护修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三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对土、石、混凝土建筑物,金属、木结构、闸门启闭设备、机电动力设备、通讯、照明、集控装置及其它附属设备等,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养护工作、并定期检修,以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第三十三条养护修理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一般可分为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岁修、大修和抢修。一、经常性的养护维修是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问题而进行日常的保养维护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完整。二、根据汛后全面检查所发现的工程问题,编制岁修计划,报批后进行岁修。三、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性较复杂时,水库管理单位亦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邀请设计、科研及施工等单位共同研究制订专门的修复计划,报批后进行大修。四、当工程发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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