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纳税调整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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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行纳税调整一、一般的纳税调整方法首先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确定当年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扣除或计入利润 总额的金额,然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年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含坏账准备,下同)金额, 两者的差额即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的金额。其中: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核销的坏账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年末 应收款项余额一年初应收款项余额)X5%。对上述公式,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税法在确定可扣除的坏账损失时,实质上同时采用了 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其中,核销坏账准予扣除,收回已核销坏账计入应纳税所得,属于直 接转销法的应用;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按照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 5%计提的坏账准

2、备,属于备 抵法的应用,该项扣除可以视为税法的特准扣除。至于公式中的“(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一年初 应收款项余额)X5%。”是指上年末坏账准备余额中包含的原来税前扣除部分递延至本年后, 应当按照应收款项新增余额的5%增加本年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或者按照净减少部分的5% 扣减本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即转回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以避免重复扣除。例如, A 公司 2002 年开始采用账龄分析法核算坏账损失(假定不调整年初财务状况)。其 2002年度-2005年度会计上确认的相关数据如下表(见附件):相关事项如下:2003年度,某债务人破产。A公司收到受理法院寄来的该债务人无破产财产可供偿债的

3、 宣告后,核销其原欠货款50万元,年末提取坏账准备40万元。2004年度,收到上述债务人受理法院清偿款5万元(系法院追回的债务人隐匿财产分配 额),年末提取坏账准备15万元。2005 年度,核销某死亡个人欠款 10 万元,其余应收款项均已收回,年末转回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20 万元。按照上述思路,A公司2002年度-2005年度就坏账准备涉及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确定方 法如下:2002年度: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坏账准备为2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1000X5%=5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20-5=15万元,即调增应纳税所得15万元 2003年度;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坏账准备为40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

4、的坏账损失=50+(900-1000) X5%o=49. 5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40-495=-9.5 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 95 万元 2004年度: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坏账准备为15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5+(1300-900) X5%o=-3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15-(-3)=-18万元,即调增应纳税所得18万元 2005年度:计入利润总额的坏账准备为2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10+(0-1300) X5%o=3. 5万元纳税调整金额=-20-3. 5=-23. 5 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 23. 5 万元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虽然企业核销或收回的坏账都是通过“坏账准备”科

5、目核算的,但它们可以通过影响坏 账准备的具体应提取金额,而最终得以从利润总额中扣除或计入利润总额;这一点与税法规 定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或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没有本质的差别,所以,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终极 差别,仍然在于企业计提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按会计制度规定应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或 全额计入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只能限额扣除或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此,还可以按如 下公式,计算确定纳税调整金额:纳税调整金额=(年末坏账准备余额-年末应收款项余额X 56%0)-(年初坏账准备余额-年 初应收款项余额X 5%)=(年末坏账准备余额-年初坏账准备余额)-(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 应收款项余额)X5%。公式的

6、含义在于:当计算结果大于零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小于零时,应调减应纳税 所得。同上例,2002年度2005年度的纳税调整方法如下:2002年度,纳税调整金额=(20-0)-(1000-0) X5%o=15万元 注:由于假定不调整年初财务状况,可以视同年初应收款项余额为零2003 年度,纳税调整金额=(10-20)-(900-1000) X5%o=-9. 5 万元2004 年度,纳税调整金额=(30-10)-(1300-900) X 5%。=18 万元2005 年度,纳税调整金额=(0-30)-(0-1300) X5%o=-23.5 万元 实质上,第二种方法是对第一种方法的重新表述,但更加便于实

7、务操作,对上述“转回、递延”理论的阐释也更加透彻。三、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其 他应收款的内容多、项目广。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应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内部和外部产生的 两大类。对于与外部企业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应定期或至少在会计年度末确认坏账损失,计 提坏账准备。这类其他应收款包括:应收外部单位的各种赔款、罚款;应收出租包装物 的租金;存出的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预付账款转入(企业的预付账款若 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 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与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其他应 收款;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而对于与企业内部科室等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由于收不 回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无需收回,因此应采取简单的进行处理,在收不回时直接转销,无需计 提坏账准备。这类其他应收款包括:向企业各职能部门科室、车间等拨出的备用金;应 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赔款、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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