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撤回后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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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申请撤回后的法律问题仲裁申请撤回后的法律问题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仲裁申请后,仲裁庭将不再继续对该案进展审理和裁决,仲裁程序完毕。然而在理论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或者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当事人又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庭进展仲裁。在此情况下,仲裁庭能否重新行使仲裁权,其行使权利的根据为何?由于仲裁立法缺乏详细规定,学界对此意见不统一,笔者认为: 一、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庭视为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不是仲裁协议失效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条款,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因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发生争执,就可

2、以通过仲裁方式申请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给予解决。尽管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但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最终解决,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该争议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只要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期内,当事人就可以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就可以据此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二、当事人重新提出仲裁申请意味着恳求仲裁庭恢复行使仲裁权。无论是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还是由法院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所造成的仲裁程序终结,都只能看作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完毕而非仲裁权的消灭。仲裁权直接于生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协议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所享有的仲裁权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当然有权恳求仲裁庭重新行使仲裁权。三、从理论上看,原仲裁庭仍然可以是重新行使仲裁权的主体。原仲裁庭理解案件情况,掌握更多的案件信息,由原仲裁庭进展仲裁,不但有利于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迅速地解决,同时亦可有效防止当事人利用撤回仲裁申请来躲避法律以及更换仲裁员行为的发生。因此,仲裁申请撤回后,当事人均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原仲裁庭进展仲裁,原仲裁庭也应当受理。当然,假如双方完全自愿地对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权内容或仲裁庭组成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也应该尊重他们的新选择。仲裁申请撤回后的法律问题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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