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权比例的黄金分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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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导航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了解股权比例的黄金分割点 掌握新型的股东权利; 知道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公司法:股权比例的黄金分割点一、股权比例的黄金分割点当企业是一股独大的时候,公司法中的很多要求都会变得不是很明晰。如果企业在发 展过程中引进了外部投资人,出现了多元化的股东,就需要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股东和经理 之间,董事、监事、管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和调整。1. 黄金分割点的数额 很多企业家认为股权比例过半数就是合适的,其实不然。股权比例有一个黄金分割点,不 是在 51,而是在一个更大的数。在公司法中有非常明确的约定,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如果做出一些非常重要的决议,必 须经过代表 2/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在公司内部,一个人想有绝对的话语权, 一定要有 66.7%以上的股权。换言之,如果没有成事的能力,就要有毁事的能力,即有一票否 决权(公司的重大事情,没有你的同意过不去),也就是要有33.4%的小股权,这就是股权比例 的黄金分割点。2. 黄金分割点的价值股权比例的黄金分割点对每个企业家而言,都有着重要价值。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之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设立企业的时候,章程就是企业的宪法,是约定股东和股东之间

3、权利和义务的条文, 每个字背后都代表着利益。企业家在制定章程的时候,可以参考地方工商局的标准范本,但是 一些重要条款还是要以自己的要求为准。对于企业家来说,如果对公司有足够的掌控权,就可 以写成到会股东;如果对公司没有特别掌控权,就可以写成全体股东。股权有很多可以设计的思路,要尽可能细化和完善。二、新型的股东权利2006 年修改的公司法给了小股东很多权利,最重要的是诉权,即内部谈不拢的时候可 以去法院。一般而言,新型的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1.查账权股权保护的起点是小股东的查账权。查账的成本最小,但是效果最好。【案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甲是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 15%的股权。2003年8月

4、,甲在公司的股东会上提出,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本。他的提议没有得到通过,于是诉到法院。甲的诉讼请求是:作为股东,我有权利行使股东对于公司财务的知情权。A 公司说,你看看会计报表就行了,没必要去查会计账本。会计报表和会计账本两者有区别,前者是经过修饰和调整的成品。 2003 年,我国的公司 法并没有特别约定,只是可以看会计报表,但是从 2006 年开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看会 计账本,现金账等所有账。F公司法对会计账本的规定公司法中允许的会计账本,不等同于允许看原始会计报表、原始会计凭证。目前公 司法还没有延伸到原始会计凭证的层面,只提出如果在账本上看出问题,可以举报,通过国家 公权力的机关来

5、检查。通过检查机关、税务机关检查,既可以保护公司一定层面的商业秘密, 又可以维护住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法对不同股东查账权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查账方面的权利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东目前只允许查会计报表。比如,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 者,只能看会计报表,而不能到上市公司掏出股东证要求查看原始会计凭证或者会计账本。一般情况下,没有什么理由能够阻止股东的查账权。作为股东,想要查账,就先发一个书 面通知给公司。法律上规定,公司要在 15 天之内给答复。如果公司拒绝股东的查账要求,股东 就可以拿着公司的答复纸去法院诉讼,要求公司公开会计报表、会计账

6、本。在这种情况下,公 司就必须给股东看,总不至于把会计账本烧了。查账权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开端,也是始点。起点性的权利看似简单,杀伤力却是非常大 的。2.退股权在企业中,如果两个股东没有办法继续合作,又不想解散公司,是可以要求退股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 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

7、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 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提出这个要求,实际上是在保证公司得到有序发展的同时,也给小股东一条出路。股 权文化的特点标准是平等,小股东有权利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要想行使退股权,股东就一定要 在股东会的决议上投出反对票。3. 瑕疵公司决议的诉权对于有瑕疵的公司决议,我国过去的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完整,所以屡屡出现双头鹰公 司(两拨股东各开各的,各自到工商局去交文件,都当董事长)的情况。如今的公司法给出 了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制:内容

8、无效和程序无效,都会导致决议无效,这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天 之内,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既有正面的权利,也有垫底性的诉权做支撑,这样 的权利才是完整的。企业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开会才通知不按程序来,比如,上市公司开股东大会,要在指 定报刊上登公告,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案、如何登记等信息。因为股东会会 议是要探讨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体现平等协商的权利。反过来,从公司角 度,应当采取足够措施避免发生类似情况。公司管理、公司治理等制度都要事先做好设计、约定清楚,以便将来有据可循、有章可 查。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有瑕疵的决议要尽量避免。4. 解散公司的诉权如果公

9、司陷入经营僵局,比如,公司长期开不了股东会,开了股东会做不出有效的决议; 公司长期开不了董事会,无人召集,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不能有效做出;公司的经营发展出现严 重的情况,不能依照原来的设想推进,公司的股东们就没有必要再捆到一块,以避免更多的消 耗。F尽量避免给公司僵局创造设计条件过去有些公司的股权设计是 50%的股权对 50%的股权,貌似公平,实则无效率,公司董事会 一共6个人,一边请3个,如果两组人意见一旦相左,表决的时候永远是3 : 3,公司就会陷入 僵局。民主还要集中,在最初设计股权结构的时候就要有主有辅,做出有效的调整和安排。小股东有解散公司的诉权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方面的规定如下,如果公司

10、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下去会使得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去解散公司。一家公司被解散掉,其员工、债权人、整个供应链等都会受到伤害。法院在判这种案件的 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审慎裁判,它会跟征求双方的意见,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如建议转 移一方的股权,收购想拆掉公司的人的股权。如果原告和被告都同意解散,法院还是会尊重双 方的意愿。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内部,资本的多数就意味着意志的多 数,即大股东的意志会覆盖掉小股东的意志,法律上称之为“权利的吞并”。在这种情况下, 只能通过制度加以完善。在公司章程这个层

11、面,大小股东各自权益要设置清楚,为了防止大股 东一股独大,我国在上市公司层面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和公司任何一方股东都没有 关系,承担着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和使上市公司有序合法正常发展的责任。小股东进入不了董事会,可以考虑谋求一个监事会监事的席位。监事的权力相当于企业内 部的小纪委,有很多的权利去查询。还可以多个小股东联合起来,争取推荐一个人或者两个人 进董事会,从而保持对重大事态的知情权和一定意义上的决策权。在董事会表决的时候,不是 按资本多数,而是按人头多数,所以大股东在董事会中要具有足够多的人头,也就是拥有尽量 多的董事。这些设计和安排的终极目的是让股东能够平等地行使好各自的权利和

12、义务,这是公司法 制度设计的最基本要求和目的。三、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 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1.企业经营范围的类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分为两种:第一,禁止经营,如白粉白面;第二,许可经营,如烟、电 信、金融、能源、地产等。凡是持牌照经营的,意味着它的经营有门槛,利润能够得到有效保 障,剩下的随自己经营。此外,我国还有一个外资企业的行业准入制度,把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分成鼓励类、限 制类、允许类和禁止类。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罗列

13、了三类,分别是禁止的、限制的和鼓 励的。2.公司法对超越经营范围的规定【案例】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和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是甲的营业执照的核准经营范围没有销售木地板和厨卫用具等业务。关于甲乙之间买卖行为的法律效力,有四种观点:第一,认为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第 二,认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认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四,认为属于效力待定 的民事行为。从这个案例来看,核准经营范围中没有销售木地板和厨卫用具的业务,甲公司做了,当然 算超范围经营。关键在于超范围经营之后,如何评价其结果。1987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

14、签订的合 同,认定为无效合同。1993 年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 动,即合同还是无效,因为登记什么就做什么,超出部分,国家是不允许的。1999 年是一个革命性的变革,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 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会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从 1999 年开始,就算超出了经营 范围,也不会认定为合同无效,当然违反了经营范围,是国家禁止、限制的或者需要审批的除 外。2005 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又做了重大的调整和变化,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超范 围经营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就算工商局认定企业超越了经营范围,也不能进行处罚。2006 年,公司法更加明确地删除了要求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这个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折射出中国法制在不断走向正常化道路,不断地与国际接轨。因此, 就算经营范围中没有出售木地板和厨卫用具的内容,甲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也会得到保护,是 有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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