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理干部管理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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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受处理干部管理问题分析 受处理干部管理问题分析 因违纪违法被党纪国法处理的领导干部对于存在这类人员的单位和地方来说是一个特殊群体,加强这类人员的管理对于提高在职干部的积极性、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具人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 在对待受处理人员过程中,存在着不少违规操作的现象,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89号)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

2、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实际上,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应评等次的评等次,不能确定为称职的确定为称职。 、超标发工资 工改前,国家人事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情况有明确的意见。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发给基本生活费。但事实上,为这类人员超标准发放工资的地方和单位为数不

3、少。 公务员法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但有些干部自行离岗达数年之久,仍没辞退,继续领取工资。 4、违规调工资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19962号)规定:国家公务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予以降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辞退。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51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

4、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995年1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个考核称职(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但是绝大多数地方和部门对这些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和不确定等次的干部没有予以辞退,有的地方和单位还为这类人员违规上调工资。 二、原因分析 上述种种现象的存在,既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的威信,破坏了党纪国法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在广大干部群众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奉行“好人主义”的思想。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认为又不需要自己出钱,反正是

5、公家的。同时怕得罪人,因而对这些现象睁只眼、闭只眼,致使处分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二是执法与管理脱节。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处理是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而对这些干部进行管理则是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所在地方、单位的事,而这些部门和单位往往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执纪执法部门对违纪违法干部处理后,将处理文书送达受处理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受处理干部地方或单位将这些干部的年度考核、工资晋档照常上报,由于干部管理部门对这些情况不了解,因而,照常进行年度考核,照常进行进档升级。 三是业务不熟。对于受处理干部的后期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但是,由于各地各部门纪检干事、组织人事干事变动比较频繁,另外

6、,专门的培训也较少,因此也存在不会操作的问题。 三、几点建议 1、由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进行一次执纪执法检查,在全市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清理。对于没有按规定进行计发工资的,多领部分由本人全额退款。年度考核等次没按规定评定的,由干部主管部门负责改正。同时,该辞退的坚决予以辞退,该开除公职的坚决开除。 2、建立执纪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织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相互通气。问题出在哪个部门,就由哪个部门负责。 3、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执纪执法不到位的情况进行举报。凡是举报件,都要派专人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举报属实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4、建立惩戒制度。对于不认真执行政策,超标发放工资、离岗发工资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由财政局相应削减其经费。 5、制定培训计划。每年举办3至5期纪检、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班,进行专门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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