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6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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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46 条条例劳动合同法46 条条例是什么劳动合同法46 条主要讲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情况。以下是由劳动合同法46 条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

2、定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解读】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 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 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剧烈交锋。最后劳 动合同法根据棠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 定。一、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 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 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 的认为,经济

3、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 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 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根本,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 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 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 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奉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 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奉献不完全表达在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 开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奉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 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 要方式之一,

4、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 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 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气氛。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 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根本能表达劳动者的奉献。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 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慎重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 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 了减少本钱,防止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 到达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根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

5、增加规定劳动合 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 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 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躲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 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完毕劳动关 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 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 动合同。二、经济补偿的范围(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 偿。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 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 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 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 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 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 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威胁或 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的。劳动合同届满后,是否续订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

7、,不续订就 终止,二者必居其一。在08 年1 月份之前,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无 论何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新法实施后,在合同待遇 维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无须 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 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 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外,依照本法第44 条第 1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本 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 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方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或者升 职,劳动者不

8、同意续订的,那么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 济补偿;(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方降薪,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那么劳动 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那么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 付经济补偿。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特例,这就要求 用人单位注意提供一个合同待遇维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证明,比方 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续签意 向,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证据保存, 以防止今后劳动者

9、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 经济补偿,否那么劳动仲裁时说不清楚。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 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 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

10、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 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 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 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 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 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 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条 县

11、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 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 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 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九益。订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 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 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

12、身份证和 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 财物。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 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 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 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13、与劳动者约定合同 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 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 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缺乏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 十九条 和第

14、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15、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 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 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 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 国家有关规定。第

16、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 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 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 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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