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笔记—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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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古代中国与西方的宪法概念与近现代的宪法概念不同。中国主要:(1)指一般的法律、法度(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 19 世纪 80 年代,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明确提出“立宪 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而郑观应则在盛世危言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西方主要:(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仁会议制定普通法规(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心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西方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 17、1

2、8 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 别是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才最终形成。古代西方的宪法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则无。二、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同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之处,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 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

3、,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 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就它 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系统全 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

4、,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 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 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三、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整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 的方面。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按照马克

5、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奴隶制国家 和封建制国家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制度,却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 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 保障,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 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资产阶级启蒙

6、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 础。(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1、英国宪法的产生(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所谓英国宪法,实际上是一些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所构成。(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1679 年人身保护法,1689 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 制和法院独立原则),这些宪法性法律文件,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2、美国宪法的产生1787 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

7、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 到制定各州宪法和联邦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 年的独立宣言3、法国宪法的产生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1789 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成立了制宪会议, 制定通过了人权宣言此后,法国国民议会于17 9 1年制定了法国的第一部宪法。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 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并且制定了自己的宪法。1917 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18 年制定了世界历

8、 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 年宪法)我国宪法的大致发展,即1949 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 部宪法、1975 年第二部宪法、1978 年第三部宪法及1982年的现行宪法。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理论(总的指导思想);2、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正:注意掌握其修改条款的内容(1)1988 年第一次修改内容:两个方面A、关于私营经济: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引导、监督、管理B、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一共有9条

9、修改,包括5个主要内容。尤其注意第二条和第五条,A、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B、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C、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E、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F、将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乡级仍然为3年)(3)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一共6条修改A、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10、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 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E、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 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F、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三、宪法的分类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分类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制定宪法机关为标准来分2、马克思主义

11、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 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因此,是科学的分类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 神。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 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二

1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尽管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 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柄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 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 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

13、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 性。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 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 特权。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 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 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并且一般都在宪法规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 立国基础是资本的特权,因此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可能真正实

14、现。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 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 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 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 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 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

15、则。它既包括公民 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 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殃为分权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原则亦称公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 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被后来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 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发明确规定。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 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 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第四节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的桥梁。宪法规范的定义: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 系的行为规范。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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