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体会:毒树之果规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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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心得:毒树之果规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最简单的排除规则的情况是直接针对非法行为,如不合 法的逮捕、搜查、讯问、辨认等程序所取得的证据。生活往往是复杂多变的。在 某些情况下,所针对的证据之来源具有“间接性或“派生性,这类证据经常 以非法行为作为条件或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即所谓毒树之果毒树 之果一词中的“毒树即上面所说的采取非法方式收集到的证据;而以这些非 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毒树之果概念产生于 美国,是美国证据法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已在世界上很多 国家得到引申和援用,其重要性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树有毒,果实也一定 有毒,它

2、要求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不具有可采性,通过该证据进而收集到的其他 证据原则上也应该被排除,此即毒树之果规则的直接含义。一、毒树之果规则的发展概况毒树之果规则源于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西尔弗索恩案件 建立了这样一个规则: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 染延伸至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即由非法证据所衍 生的第二手证据也在排除之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使用“毒树之果的概念是在1939年的纳多恩诉 美国案的裁决意见。联邦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一旦执法人员初始行为的违 法性得到确认,被告就应该有机会“证明针对其指控的实质部分是毒树之果。根据这个规定

3、,执法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 据使用,尽管这些材料有可能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尽管毒树之果规则在最初形成之时适用于第四修正案的排除规则,但是它以 后却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排除规则。在沃德案(u . S . V . Wade )( 1967 )中, 侵害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那么不仅要排除列队辨认而获得的证据,而且,如 果以后的法庭上的辨认是先前列队辨认的“果实,那么也要排除。在司法实践 中,美国毒树之果规则通过一个个典型的案例不断得到发展,形成了一套自身比 较完善的理论和规则体系,并得到其他国家的移植和应用,逐步成为世界上通行 的一套规则制度。二毒树之果规则的影峋

4、积极影响。毒树之果规则确立于美国经济繁荣、政治上民主运动高涨时期。 虽然在20世纪后期,随着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保守势力抬头,美国对该规则确立 了各项例外,但总的来看,毒树之果规则由于扎根于美国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赖 以建立和完善的自由主义传统,与其民族心理和法文化背景相符合,在实践中一 直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毒树之果规则强调对公民人权的维护,其排除证据的范围 很广,不仅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而且要求将以非法证据为手段获取的其他证据也 予以排除,这样做的结果是有利于遏制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有利于实现司 法公正和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消极影响。由于毒树之果规则强调保障人权,这样做的结果是

5、导致将大量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排除在外,损害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打击和控制功能。“毒树之果规则基于其公民对政府权力的天然恐惧而选择了对人权的保护,这 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三、毒树之果规则的内容及例外情形毒树之果是以非法行为作为条件或者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 其内容比较复杂,既指由逮捕、扣押、逼供等非法行为间接产生的证据,也指以 非法口供或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概括起来,毒树之果 规则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非法行为所间接获得的证据;与违法收集密不可 分的证据;以违法收集为线索发现的证据;以违法取得的证据引诱他人所获得的 证据;违法取得口供

6、后再次讯问得到的口供;非法行为后多重间接得来的证据。尽管毒树之果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历史和理论上存在一脉相承的紧密 联系,但是毕竟二者规范的是不同对象。如上所述,毒树之果规则涉及的是非法 证据在非法庭审判环节的法律意义以及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证据力的问题,所 以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同,在权衡客观真实和程序主义两种价值时,会稍微倾 向前者。英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上也因此采取砍掉毒树但食用毒树之果的 原则,即如果毒树之果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仍然具有可采性。美国司法 判例上也形成一系列的毒树之果原理的例夕卜规则。污染中断。该例夕卜适用的情况指在发生了非法取证情况之后,由于被告人任 意的活动使最

7、初的违法性中断,而不再影响被告人活动之后所取得的证据,因为 被告人出于自由意志的活动切断了原来的非法行为与后来取得的证据之间的联 系。王申诉美国案可以说明污染中断的情况。被告人王申被非法逮捕后,又被释 放了。在这以后他主动到警察机关投案并作了供述。他的供述本来可以认为是毒 树之果的,因为如果被告人没有第一次的被非法逮捕则没有后来他到警察机关投 案并作供述的行为。但是,因为他自己的主动投案切断了非法逮捕与他供述的联 系,中断了其中的污染关系。后来,被告人又反悔并提出其供述是毒树之果的辩 护。最高法院否定了被告方的申辩,认为他的供述是合法的,没有受到在这之前 的非法逮捕的污染。逐渐减弱规则。在纳登

8、诉美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要禁止直接使用非法 证据,但对于间接使用则可以容忍,即所谓逐渐减弱规则。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 下,毒树之果的毒素已经大为减弱从而可以使用。如果严格地执行证据排除规则 会给执法工作造成太大的代价,其程度已经超过了设置该规则中阻止非法行为的 本来目的。也就是说,如果代价太大的话,毒树之果也就可以将就使用了。这只 能从设置排除规则的本意,即阻碍政府的非法行为这一点去考察这个问题。独立来源的例外。这个例夕卜指政府方所得到的信息是从另一个独立的来源所 获得的,而不是依靠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得到的,这种情况不适用证据排除规 则。必然发现的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的典型案例是,联邦执法

9、人员对被告人的 住所进行了非法搜查,看到酿酒机仍在工作,但被告人不在家。询问被告人的妻 子得知被告人外出送货,很快回来。于是,联邦执法人员就在被告家门外埋伏等 候被告人回来。不久,被告人开车回家,在家门口被捕。根据他车上的酒昧,执 法人员在他的车上也查到了运送酒的痕迹和私自酿的酒。被告人以搜查是非法的, 因而在搜查中从他妻子口中了解到他的去向,从而将他捕获是毒树之果。法院认 为即使在搜查他家之前,执法人员也有合理根据搜查他的汽车。假如被告人之妻没有告诉执法人员有关被告人去向的信息,执法人员也能像案件中发生的那样在街上将被告人捕获。、毒树之果规则的价值分析(一)毒树之果规则的价值冲突程序正义与实

10、体正义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是 立法者追求的理想状态,而毒树之果作为证据破坏了这种理想状态。程序正义禁 止违法取证,要求否定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而实体正义认为发现案件的真实是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标,舍弃这些真实的证据,可能会造成案件处理的结果不符合 客观实际,给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损害。而毒树之果的最大特征就是它的非法性。 因此,毒树之果的非法取证方式和程序正义要求相背,如果严格从程序正义角度 出发,毒树之果是没有证据能力的。但不容忽视的是,毒树之果具备刑事证据的 客观性和相关性特征,其往往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收集证据程序的非 法性并不能说明其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也

11、并不必然影响被收集证据材料的本身 真实品质、损害证据材料本身原有的证明能力。根据程序的违法性来否定证据的 能力显然同实体正义的要求相抵触。证据材料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取得的,都是与 案件事实相联系的,其程序虽然不合法但反映的内容却是真实的,有的甚至是定 案的关键性证据,缺之将无法定案。因此,毒树之果证据能力的认定实际是程序 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权衡进行的选择,反映的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重价 值如何取舍的问题。公平与效率的冲突。霍尔巴赫曾说:“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福来说是必要的东西。对于司法人员以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证据能否 作为定案的根据,首先便存在一种利益上的权衡问题。人类

12、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 会产生对立和摩擦,这种对立和摩擦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巨大的浪费。但是, 在司法资源的配置方面,国家不会通过大量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来实现诉讼效率, 而只能是通过对诉讼制度的优化设置来实现诉讼效率。在一定时期,国家对刑事 审判活动的投入是有限的,只有使这些资源得到合理使用,才能在不损害正义目 标实现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活动的经济效益。通过对非法证据调查取得的证据的运 用可以查明案件的事实,对于提高侦查效率,减少人力、物力的耗费确有作用, 在这方面承认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表达了司法一定的高效性。同时,公平历来是被视为人类社会崇高的价值目标,被认为是法律本身所必 须具备的品质。如果承认

13、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那么非法取证行为就理所当然地 得到法律的认可,侦查人员以牺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为代价而获得 的证据也就被赋予了法律效力。这样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 安全,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但是那些少数的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权利就可 以这样被蹂躏吗,他们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就不应该得到人们的尊重和认可,得到 法律的保障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样不仅不符合现代人权精神,也是不公平 的。(二)毒树之果规则的价值优化整合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地认定与一国诉讼基本价值观念、法治文化传统等因素 有着密切联系。不同诉讼基本价值观念、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家对非法证据证据能 力的认定不一样

14、。因此不同价值观念、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家对毒树之果证据能力 的认定也不一样。对毒树之果证据能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如果承认其证据能力, 就会违背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而如果否认其证据能力,又可能会放纵犯罪,不 利于发现案件真实,与实体正义的价值目标相冲突。但是现实又要求我们必须做 出选择。刑事诉讼的公平与效率在终极上是一致的,没有效率就没有真正意义上 的公平,没有公平的效率就是非效率,作为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效率和公平都是社会应有的美德,是法应该促成实现的 价值。这两种价值可以和谐共存,但又经常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毒树之果规则 正好表达了这两种价值的博弈。对毒树之

15、果的证据能力全盘否定不符合现代法治 文化传统和司法现状,因此,我认为应以排除为一般性原则,同时以例夕卜方式对 特殊情况的毒树之果进行限制性地肯定,以此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做到程 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地有机整合。五、我国关于毒树之果规则理论研究和立法的不足(一)我国对毒树之果规则理论认识不足我国对毒树之果含义认识存在偏狭。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制度,那么首先就得 对该理论和制度本身有正确的认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考察,我国诉讼法学界 一直对毒树之果规则的含义存在着误解。学者们一般认为,“毒树是指非法“言 词证据,最常见的为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嫌疑人、被告人之供 述或证人证言,而“果实则是以

16、非法言词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物证、书证等。 但是,准确地来讲,毒树之果除了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外,还包括非法搜查、 扣押而获得的信息(证据)、没有给予被告人律师帮助权而获得的证据以及违反 其他正当程序而获得的证据为基础所衍生的证据,这些也都适用于毒树之果规则。 由此可见,“毒树不仅有可能是言词证据,也有可能是物证、书证,甚至还有 可能是行为,如非法逮捕。我国学者所探讨的毒树之果仅仅限于以非法言词证据 所衍生的证据,而很少涉及以非法物证、书证或其他信息以及非法行为所衍生的 证据,这不能不说有所偏狭,也是不利于对毒树之果规则进行进一步地理论研究。我国对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研究不足。考察西方国家,其关于毒树之果的证 据能力的规定是相当复杂的。例如,在侧重于程序正义的美国对非法证据的证据 能力采取绝对排除原则,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规定的程序,如果在此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或嫌疑,这种办案结果就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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