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测温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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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范(修订)第一条根据秦皇岛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对居民供热室内温度进行的测量活动,按计量收 费的用户不适用于本规范。第三条 测温人员到居民用户家中测温前,应与工区维修服务人员详细 了解该用户的具体情况,向生产调度室了解锅炉、管网运行情况,了解换 热站的供热参数。第四条测温前检查到用户家中测温做到“一试”(试暖气片热不热)、“二查”(查阀门是 否打开、查门窗是否关严)、“三看(看暖气是否改动、房屋结构是否改变、 暖气设施是否遮盖),详实准确掌握用户家供热情况。对于用户因房屋结构 或装修、私自改到暖气设施、家中开门窗等原因造成温度不达标的,要在

2、测温记录表中详细注明。第五条室温测量使用的计量器具、辅助测量设备及其要求:(一)测量温度用计量器具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0.1 C,选用的数字温 度测量仪在(921 )C,温度范围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等于0.3C;(二)测量温度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 编号;(三)测温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到法定技术机构进行检定/ 校准,保证检定/校准封记完好;(四)下列温度计量器具不得用于测量居民室内温度:红外线测温仪、 激光测温仪等需要通过探头或其他方式获取物体表面温度的计量器具,或 带有调节、存储等功能的温度计量器具。第六条测温方法测量点应处于被测房间的中央,具体位置按以下规定确定

3、:(一)单个房间以距实际空间的地面对角线交汇点正上方(1.000.03) 米处为测量点,实际测量点偏离测量点的水平距离误差不大于5厘米;(二)如果所测房间与走廊等处相连,应以主房间的中央位置为测量 占;八、9(三)特殊形状的房间,需根据几何平面图的中心点现场确定中央位 置;中央位置难以准确确定的,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采用双方认可的 简易方法共同确定测量点位置。根据各个房间(不包括厨房和阳台)的实 测温度计算居室的平均温度。第七条 测量室温时,应将计量器具置于第六条所规定的位置,所测 房间的门窗关闭条件下,保持温度。待室温稳定10分钟后开始读数,每隔 3分钟读取一次,共读取二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4、为实测结果。第八条 测温时,测温人员需对用户室内所有房间进行测温,每个房 间两次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当次用户的实际温度。原则上,每个采暖期, 对需测温用户测温次数应不少于两次。第九条测量记录(一)使用温度计量器具测量居民室内温度时,测量人员应在现场如 实记录测量的原始数据(格式参见附表1)。(二)测量人员现场应对测得的数据进行处理,确定测量结果。(三)测量人、居民用户均应在现场对测量记录签字确认,如用户对 测量结果有异议,请在记录表上注明,可要求再次测温,但不得拒绝签字, 否则视为温度达标。第十条测温要求(一)测温人员接到测温任务后,应积极组织与用户预约测温,并在 预约时间内及时到达用户家中进行

5、测温。(二)用户家中开空调、电暖器等采暖设备时,不安排测温。(三)一般在上午10: 00下午3: 30期间不安排测温。(三)如预约后,用户家中无人,测温人员应在用户门上留条提示(留 下联系电话)。(四)测温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测温表格内的各项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切实维护供、用热户双方的利益。(五)测温后,测温记录应有用户认可测温结果的签字。(六)测温时限为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5日。第十一条 到用户家中进行室内温度测量的测温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十二条 用户认为居室供热温度不达标的,经公司维修人员三次以 上维修,仍不达标的,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安排人员现场测温。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部门可根据供热情况进行用户采暖质量调查,随 时安排供测温人员抽查用户室内温度。第十四条 对供热单位测量的温度值有异议的,用户有权利向有资质 的第三方提出温度测量申请。第十五条公司测温的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作为公司内部认定用户采暖温度是否达标的参考依据。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0年11月5日起执行。二OO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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