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课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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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课程材料第二讲 概述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1、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各国有买卖法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在英美法国家,没有民法和商法之分,英美法国家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这些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大都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在英国,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于1906年制定了1906年统一买卖法,后来,由于这部法律已不能适应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1942年,美国统一州法协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制定了一部美国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二编就是买卖法的法律规定。但这部法典并不是美国国会通过,而是由民间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样板法。按照美国宪

2、法的规定,有关贸易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所以各州对于是否采用统一商法典有完全的自主权。但是这部法典比较能够适应美国的经济发展,所以除了路易斯安纳州外,所有的州均已通过立法采用了这部法典。在大陆法国家,大都把买卖法纳入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尽管大陆法和英美法在货物买卖法的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就是这些国家只有一种买卖法,它既适用于国内货物的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我国曾将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分别立法,分别制订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但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我国于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目前我国也只有一种买卖法。2、国际

3、立法由于各国的货物买卖法有所不同,发生法律冲突再所难免,这对于发展国际贸易是不利的。因此,统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直是世界各国、各种贸易团体追求的目标。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经过十多年酝酿起草的,于1980年通过。截至2000年,已有5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占世界贸易额的三分之二。我国也加入了该公约。3、国际贸

4、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现在的国际贸易惯例经过人们的整理、编纂,表现为书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组织、协会的标准合同文本,指导原则,业务规范,术语解释,都可以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补充现有的法律不足,明确合同条款具体的含义,更好地确认当事人的意图和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国际贸易惯例促进了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减少了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分歧和争议,方便了国际贸易的进行。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惯例很多,涉及不同的种类和方面。在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商会的国际

5、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和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在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国际上使用广泛和提单文本、租船合同;保险方面,有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等等。另外,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是新的惯例。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法律是合同法。按照合同法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无论是各国的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会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当事

6、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一般应当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以避免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一般也是实体法。合同当事人选择用于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某国的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由于合同内容的广泛,不同的问题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规范,因此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同时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国内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当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贸易中适用最广泛的国际条约,该公约吸收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中买卖法的合理内容,结合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特点,所制定的一部能被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国家所接受的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在国际贸易

7、中正发挥是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本课程讲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主要以该公约为主,并简要介绍其他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有关买卖法的规定。三、公约的结构公约由序言和四个部分组成,共101条,187款。公约的序言中规定了公约的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公约正文的四部分分部是: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公约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规定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和承诺的规则。第三部分,“货物销售”,是

8、公约的主要部分,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违约和违约的救济方法,以及货物风险的转移等内容第四部分,“最后条款”规定公约的签字、加入、生效、退出、允许保留事项,联邦条款,以及公约正本的保管等一般性条款。四、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规定了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和销售(即何种货物的买卖适用公约)的范围。1、合同主体的范围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必须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该当事人所在国必须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虽不是缔约国,但是因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适用公约。国际私法规则就是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因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9、的法律”,具体地说,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所在国并不是缔约国,他们合同发生争议本不应适用公约,但是,按照国际私法规则,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需要适用另一国的法律,而另一国却是公约的缔约国,那么无论是否当事人在该国有无营业所,该合同也适用公约。公约的这一规定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把公约适用到了非缔约国,同时也是对缔约国国内法适用的限制,所以,对于这一规定,公约允许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作出保留。公约还规定,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不予考虑。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合同的当事人的国籍可能是相同的,但是只要他们的营业所处于不同的国家,合同就适用该公约。另外,公约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适用公

10、约,对当事人之间已经确立的惯例,应依该惯例,所以,公约对当事人只具有相对的强制的效力。2、公约适用的销售范围公约规定,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方卖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对于哪些货物的销售适用于公约,公约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公约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适用于公约的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从这些规定,我们

11、可以看出,公约主要适用以商业为目的的有形的动产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在国际上主要按照不动产的销售对待,因此,它们虽为动产,也不适用公约。公约还规定,供应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公约。这类合同,实际上是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所以公约也将其排除在外。3、买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三条中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其中第(1)款主要目的是排除对加工贸易的适用。第二款用于排除服务贸易

12、合同。而根据第()款所提出的“绝大部分义务”标准似乎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个案例的标准有些相似,但各国在解释中又有不同。在确定合同的标的是货物之后,要适用货物买卖法还需要确定买卖的概念。因为货物在不同人之间的转移除买卖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性质的交易,比如租赁、抵押。此外在一笔交易中如果同时存在买卖或其他种类的交易,应当适用货物买卖法还是其他法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比如在装修合同中,承包方除了提供服务外还会同时提供部分材料,而其收取的价款中既有服务的成分也有货物的成分,那么是否有买卖的性质呢。在美国由于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而没有针对服务的法规。因此,如果法官认定该争议的合同属于货物买卖,

13、则可以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货物买卖法部分;如果法官认定该争议的合同不属于货物买卖,则要适用普通法的合同法。而由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于传统的普通法合同法进行了很多革新和补充,因而还是有很多不同之处。这就使争议双方在诉讼中,经常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争论。Coakley & Williams, Inc. v. Shatterproof Glass Corp.706 F.2d 456 , C.A.Md.,1983.Washington Plate Glass Company had a contract to furnish and install aluminum and glass curtain w

14、all and store front work FN3 on a building located in Lanham, Maryland being built by Coakley & Williams, Inc., the plaintiff. To accomplish its contractual undertaking, Washington purchased the glass spandrel required from the defendant, Shatterproof Glass Corp. Still other materials needed for the

15、 project, predominantly aluminum, it appears were acquired in part at least elsewhere.The contract price under the Coakley and Washington agreement amounted to $262,500, subsequently increased by amendment to $271,350. The glass purchased by Washington from Shatterproof cost $87,715.00, with the proviso that units were to be properly marked for field installation.The work progressed and the contract for the aluminum and glass curtain wall and storefront work was completed in March of 1974. Discoloration of the glass ensued, and Coakley complained. To remedy the situ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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