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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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咨询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公司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现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我公司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麻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试行办法中列明的事项。第三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每年我公司申请市财政拨付专款,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我公司直

2、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我局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我公司建设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我公司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2名分管领导和聘任的咨询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建立总数为6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第六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同我公司任期。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第七条

3、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人员包括:(一)法律专家、学者等;(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学者;(三)其他有关人员。咨询委员会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第八条 咨询专家不限地域、不限学历、不限年龄、不限国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热心咨询论证活动,社会责任感强、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有特别突出才能或专业技能的,可不受10年期限的限制。第九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

4、推荐人同意。第十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三)个人工作简历;(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第十二条 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二)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第十四条 凡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应

5、进行咨询论证而未经专家论证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咨询论证。第十六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若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该专家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县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第十八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或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咨询论证事项,经审核后,提交咨询委员会;(二)咨询委员会确立咨询论证组成人员,一般重大项目为5至7人,特别重大项目9至15人; (三)由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向咨询

6、论证组专家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四)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五)咨询委员会根据咨询论证组专家的意见,形成综合的论证评审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第十九条 咨询论证组专家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和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第二十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经邀请可以列席我公司研究有关环保事业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咨询论证活动;(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7、(三)可以独立为我公司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三)对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四)接受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

8、情形之一的,由咨询委员会报请我局同意后解除聘任:(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第二十五条 应加强与咨询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第二十六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下年工作任务。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中的承办单位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试行办法中的决策承办单位。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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