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小微企业减免社保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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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 中小微企业减免社保费政策北京市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免征延长到2020 年12月底据悉,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 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 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 年6月底。困难企业缓缴期限延长到2020 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至 2020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 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

2、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 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为3613 元/月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 年个人缴 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613 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可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 愿暂缓缴费。对 2020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1 年底前进行补缴,

3、缴费基数在 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河南省据悉,为帮助企业纾解疫情影响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2020 年 2 月起,我 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 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切实减轻了企业和低收入 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根据通知,我省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 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

4、020 年 6 月底。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延 长至 2020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大型企业缓缴政策与减半征收政 策可叠加享受。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 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上属政策实施期间不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降低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我省在 2020 缴费年度(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内三项社 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 2019 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 2018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2745 元执行);个

5、人缴费基数 上限标准按 2019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30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社保费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 员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 年6月30日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对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12月31 日前进行补缴,补缴不加收滞纳金。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 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级将根据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减征后发放压力较 大的统筹地区,减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予以

6、全额弥补。对失业保 险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对工伤保险基金入不 敷出或因出现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统筹地区,可申请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补云南省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基本养老、失 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 2020 年 12 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 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部分至 2020 年 6 月。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 2020 年 12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7、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 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 年可继 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 2020 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全省 2021 年执行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 围内自主选择,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缴的,逾期不再办理补缴甘肃省“免”,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12 月底。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 策执行。“减”,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 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 年6月底。“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 年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 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 缴,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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