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公司三违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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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三违”处罚细则2014年 4 月 10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 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各煤矿严格执行公司和煤矿制定的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遏制“三违”行为,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为主,遵循科学、实用、易 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现象和行为。第三条 “三违”分类: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 违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类。

2、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 后果的三违 ; 一般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于严重的三违 ; 轻微三违,即情节和 后果较轻的三违。“三违”按一般规定,采掘作业、机电运输、一通三防、 爆破及火工品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份分别界定。第四条 “三违的处理规定”:1、发现 “三违”现象或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 填写“三违”实时报告单,有相关部门签字认可,交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 理部门依据“三违”界定标准和原则进行界定,并根据界定结果,按照“三 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照“三 违”处罚细则进行处罚,对于有争议的“三违”现象,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

3、本单位安监部门、 矿安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 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2、对轻微“三违”每人次处罚 100 200 元;一般“三违”每人次处罚200500 元;严重“三违”每人次处罚 500 元以上。3、对“一通三防”的“三违”应当从重处罚。第五条 对制止、检举“三违”和抢险等有功人员给予100 1000元奖励。第六条 “三违”处罚权限、程序及适用范围:(一)处罚权限:1、轻微“三违” 由当班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处理;2、一般“三违”由当班带班矿长及安全科长负责处理;3、严重“三违”由安全矿长及当班带班矿长负责处理,特殊情况由矿长 负责决定。(二)处罚程序:1、“

4、三违”行为调查,三违类别的界定和处罚金额确定;2、告知“三违”当事人,开处罚通知书 (一式三份:当事人.安全科.财务各 一份),按权限和程序审签并公告;3、安全科建立“三违”人员登记表,存档管理;4、财务按处罚通知书当月扣罚款。(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全体员工。第二章 “三违”界定标准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严重“三违”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

5、挥者和操作者;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 、操作规程和公司及矿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人员;10、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11、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12、入井不佩戴矿灯、安全帽的人员;13、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

6、者;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 者;1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1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 任人;20、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不合格,而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2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 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22、破坏、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23、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二、一般“三

7、违”24、在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25、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26、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27、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28、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29、上岗后未挂牌(开、停工牌)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30、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安监员、班 组长、验收员;31、未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 员、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3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33、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损坏、过期、报废自救器的人员;34、入井前不检

8、身、不登记或不配合检身的责任人员;35、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 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35、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36、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37、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38、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操作者;39、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 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40、重大安全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责任人;41、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42、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带班、跟班人员;4

9、3、未执行班前安全生产确认,或确认不认真的带班、跟班人员;44、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组织者;45、“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 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46、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4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未执行安全管理制 度及安全措施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48、未进行“三个一”班前安全教育,或班前安全教育不规范的带班、跟班人员;49、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主管领导;50、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

10、;51、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 不到位的责任人;52、群体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的工作安排者;53、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54、单位未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安 全第一责任者;55、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 续的人员;56、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57、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 者;58、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59、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 员;60、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61、各类气

11、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 10 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 5 米以上的操作者;62、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 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63、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64、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65、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 定的责任人;66、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责任人;67、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非工作人员;三、轻微“三违”68、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69、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70、井下不穿工作衣或工作衣穿戴

12、不整齐、胶靴严重破损的人员;71、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人员;第二节 采掘作业一、严重“三违”(一)顶板控制72、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或者前探梁等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73、井下空顶作业的人员;7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或回柱放顶人员未按规程规定作业的人员;75、兀型长钢梁支护工作面支护、移梁、调整支架、放顶作业无人监护,或作业人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班组长和操作者;76、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违章指挥者;77、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 、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78、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

13、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 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79、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人员;80、兀型长钢梁支护工作面提前摘除三挡支柱或中柱超过规定的操作人 员;(二)采掘机电81、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而进行处理的人员;82、扒装机扒装期间,导向轮与扒装机之间逗留的人员和司机;83、在溜子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人员;84、人员乘坐刮板机或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 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三)井巷维修85、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继续组织作业的 组织者和操作者

14、;86、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 回原则的组织者及操作者;87、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 的组织者及操作者;88、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组织者;89、破坏巷道支护、偷回巷道支架者;(四)灾害防治9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91、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 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的责任人;92、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 顶、防水

15、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 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五)其它93、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者不按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主要责任 人;94、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 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95、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打眼工;96、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 15 米以上)不 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97、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在相距 20 米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 继续进行双巷的责任者;98、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 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 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99、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 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班组长;100、巷道贯通期间, 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 1.0%,或存在积水、顶板、 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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