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婚姻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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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 新婚姻法新规定核心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 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 权登记一方。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的重点内容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 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 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 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

2、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 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 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 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 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 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 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 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 在司

3、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 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 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 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 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 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 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 生子女的

4、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 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 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 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 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 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 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 请求确认亲子关

5、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 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 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 理,且便于实践操作。(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 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 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 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 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6、在婚姻法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 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 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 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 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 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 房

7、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 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 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 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 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 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 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 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

8、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 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 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 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 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 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 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

9、签署协 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 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 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 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 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 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 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 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 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10、经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的情况及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释 (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 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 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意义法学专家认为新解释对于婚后财产的认定为法官在受理离婚案件时, 关于财产特别是房产分割上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资深婚姻律师、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认为,解释三的出 台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 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三、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争议有一部分人担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 歧视。比如对于家庭主妇,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没有工作,每天 做家务照顾孩子,她们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群人。一旦她们的丈夫要离 婚,她们可能会面临净身出户。在婚姻中既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但归根到底最基本和起决定作 用的应该是人身关系,是因为有了婚姻,有了夫妻身份才有了夫妻财产。 在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恋观。如果说这次的新 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变的话,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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