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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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 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 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 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 律制裁。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 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 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 括以下

2、四种:1. 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 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 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 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 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 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

3、条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 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 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 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 务不辞的责任。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4、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 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 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 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 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 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 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 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 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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