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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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 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燃气管网、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 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 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 事故有重要的意义。第二条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两个级别: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 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 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2、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 3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 以下事故的隐患。第三条 “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 给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 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 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 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

3、排查人员、 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第六条 公司安全部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 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 管理。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 险源因素进行告知

4、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 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第九条 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 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 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 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 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 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 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经公司安 全领导小组讨论给与一定的经济奖励,并全公司通报表彰。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 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 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 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 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公司安全风险抵 御能力。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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