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及办理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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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报告及办理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纠纷处理程序 一、程序简介: 发生工伤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该按照以下的程序处理: 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

2、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6、鉴定结论作出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 二、工伤事故的双方当事人: 1、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工伤职工。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 三、工伤的范围: 1、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3、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不属于工伤(包括不能视同工伤)的范围:

4、(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 1、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三个 ()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认定部门: 该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

5、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申请时间。在伤情相对稳定后。 、申请原因。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劳动能力的。 、鉴定单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鉴定范围: ()劳动功能障碍。一级(重)十级(轻)。 ()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三类。 六、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职工住

6、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最多不超过两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0%或者0%

8、。 2、工伤致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c、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9、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

10、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b、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致死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11、、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

12、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七、其他: 1、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2、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3)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

13、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4)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费: (1)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

14、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 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9、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0、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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