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64617183 上传时间:2023-01-13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 人;2、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2、5000 万 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3、 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 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 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 200人的,应当配备 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名及以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