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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 人;2、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2、5000 万 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3、 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 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 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 200人的,应当配备 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名及以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