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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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商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商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和人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的员工是指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商会的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员工的聘用,解聘,薪酬与福利管理, 员工考核,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等。 第四条 本商会的人事管理工作归商会秘书处负责。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五条 商会的招聘工作秉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六条 商会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并确定人员编制。 第七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负责提名,报会长审批。聘用人员必须经过三个月试用期。

2、试用期合格者,由秘书长呈报会长批准后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由秘书长报会长批准解聘。第三章 人员解聘 第八条 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工作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者; 3.由于个人失误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者; 第九条 员工的解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 员工离职时必须结清财务借支,退还办公设备及所配置的办公用品。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商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一经转正,即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员工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第五章 员工考核 第十三条 每年年终由商会秘书长对员

3、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六章 员工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员工自转正起,即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员工档案由秘书处保管。第七章 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底为员工工资发放日。 第十七条 其它福利和补贴 1.一经转正的员工,商会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已转正的员工,根据其工作的性质和需要,每月享有一定额度的手机通讯费用补贴。 3.已转正的员工每天可享受8元午餐补贴。第八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 :商会执行一周48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可以倒休) 第十九条 作息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第二十

4、条 商会实行考勤登记制度,由秘书处负责员工考勤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假期:员工享受法定假日、事假、婚假、慰唁假、病假、产假、工伤假、 年假、补休。假期申请要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浙江商会 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员工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人事管理规定如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商会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均依据本制度办理。 一、人事管理原则 1、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人事管理,也可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

5、议授权秘书长对商会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2、商会员工的招聘解聘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也可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按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3、工作人员的奖励与惩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最后由会长批准。 4、商会工作人员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一律实行聘用制。 二、工作人员的招聘 1、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秘书处实施招聘,招聘结果报会长审定批准。 2、新进人员一般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或两年一签制。 三、工作人员的解聘 1、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离

6、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2、有下列情形的可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工作能力较低,经培训、帮助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违反商会规章制度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3、其它依照劳动合同应当解聘的。 四、工作人员的培训 1、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通过参加辽宁、浙江两省主管部门的培训、专业工作会议等方式,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2、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轮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定向参加与自身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学习,以便保证本商会工作不断拓展的需要; 3、结合本商会每年组织会员开展的专业培训,有关

7、政策、法规等方面讲座,不断提高专职工作人员适应本商会工作发展的能力。 五、工作人员的奖励 奖励类别:口头表扬、享受福利待遇、节日或年终工资奖励,提职加薪等。 奖励对象:维护商会利益,工作表现突出,完成任务良好,考核评议优秀的员工。 六、人员的惩罚 处罚分为:口头批评教育,取消年终及节日工奖励,减薪降职,解聘,开除等。 七、本规定自2008年3月7日辽宁省浙江商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解释权属秘书处。第四项 行政工资福利等管理规定一、商会工作人员的录用(一)、录用原则1、员工的招聘将根据商会的需要进行。2、本商会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之人才

8、。3、本公司的招聘以面试方式为主。(二)、录用条件1、新聘员工一般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地方政府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2、新聘人员试用期满前,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3、试用人员试用合格,其工龄自试用起始之日起计算。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1、商会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2、商会与员工一般签订一年期限的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3、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内容。三、工资及福利管理1、工资施行岗位年薪制工效挂钩。既以岗定薪,年终视效兑现。平时每月发生活费、交通补贴费、通

9、讯补贴费。(注:生活补贴费集中安排在中午工作餐,不发个人)。2、生活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仅发放于正式员工,试用期人员不享受以上补贴。3、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按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四、接待与招待工作1、日常工作中的客人由业务对口部门接待,如需招待,报请秘书长批准。2、外地来客按会长或秘书长授意,由办公室或有关人员承办。五、考勤制度1、商会工作时间为早上8:3012:00,下午14:0017:30。2、办公室负责记录商会工作人员出勤时间。3、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4、各部门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如需外出,应事先与办公室说明去向和归来时间。5、凡超过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10、到岗或提前离岗,即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的,一次扣工资10元,超过半小时不足4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6、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离岗位不上班或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办理补假手续,即为旷工;不按请假程序请假或不按调休程序补调休,无正当理由擅自不上班或假期已满未按时上班、销假、视为旷工。旷工1天扣发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除扣发工资外,扣发当月补贴;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者予以除名,不给予任何补偿。7、经批准员工请病假、事假在3天内(含3天)按天数扣发工资、补贴;超过3天,不超过10天的,按天数扣发工资,并扣发半

11、月补贴;超过10天者,按天数扣发工资,并全部扣发当月补贴。一年内累计病假、事假超过30天,扣发年终效益工资。 8、员工在年内的考勤记录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六、休假及假期待遇(一)、商会工作人员每年享有共计十个工作日的法定假日:1、元旦一天2、春节三天3、劳动节三天4、国庆节三天(二)、商会可要求员工于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本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三)、除法定节假日外,商会工作人员还享有婚假、产假、丧假、补休假、探亲假、病假和事假。1、婚假:按规定可享受三天假期。2、产假:女员工怀孕满五个月由办公室通知本人休假,产假工资按个人现行工资的50%计发。3、丧假:按规定给

12、予有薪假期3天,丧假仅限直系亲属去世(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4、补休假:对于加班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同工时的补休假。5、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6、病假:需持有本人市级医院的医疗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休病假的天数以医生开据的证明为准。7、事假: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四)、请假制度1、所有休假应事先获得直接上级主管批准。2、所有假别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 按请假核准权限获批准后, 统一交办公室备存。3、所有员工必须在休假完毕后立即至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七、仪容仪表(一) 男士 1、头发应干净整齐,色泽自然,不允许留长发,蓄须蓄发等。 2、指甲应修剪的短而整齐,长度不

13、超过指尖。 3、应按要求着工装,并做到整洁、合体;不允许穿拖鞋上班。 (二) 女士 1、头发应干净整齐,发型大方。 2、化妆应清新自然,不允许浓妆艳抹。 3、指甲应修剪的短而整齐,不允许存在污垢。 4、不允许穿拖鞋上班,不允许穿超短裙、吊带衫上班。5、应按要求着工装,并做到整洁,合体。八、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一、办公室负责对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管理。二、各部室要保证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每天上班前30分钟要完成清扫、整理工作,并注意卫生保持;室内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在室内张贴悬挂各种物品。三、公共区域卫生由每日值班人员负责。责任人每天早上9:00前完成清扫,室内物品摆放整齐,饮用水保证供应。如责任人有事,应提前向办公室主任报告,避免出现漏岗。四、公共区域包括:苗会长办公室 、商会门口招牌、大厅 、卫生间 。附表: 卫生值班表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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