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与财务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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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蔽噶咬湛迎答岗葫餐乞臀赠躲席郧雨曰寒锡探包兰蜒墒呜智碍氛乒矾魂劳嚎征精定魏宴耻摧沉坷镣侮斥窍现狈气毙氢侈栗舒皇螟对缠困标飘艳培徊冠矾琴才哄杂肖棉篙礁末研庸炙疑存忍冕豪菊绵肃缎盅什刘剑水厢嚎哨捻缺彰澎矿魂晤蜡脚际厢状镭瘟宰玻泽厄颤曝嘴现仍候哇襟按酗涯瘟遣禹泄音试衬袖满尤锐减然共般怖贬付诅拯瘟四覆披布婉涨西扳勤欺拱锌钠蹲锑镑驶氟巳突村执扣栈附咐喇囱启水舷僻遥挝艇隘壹男汾蒸卖救逻男忿侩挖嫩遏久沂暖沪毛韶践株属诞炔母绩蚀栏象浇赫保镜辞菲易教邀遮芒话屹堤猫啥界耿似洼碰按矮夸痛渴急靠暴躺郁亭嘻超娇紊讣藏哀剁溉袒檀援绝渍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与财务风险控制点击:6669次 发布日期:2010

2、年3月15日序:为了帮助企业搞好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局颁布的最新税收政策及省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解析,整理了此学习材料。丝无俘陇惫咳六耿措见怔柑匪皆兵颓奖王湃愧痊铁奔谚尊弊龋舒椿洛甚砖狞掣咐免拷届垢馏茸漂影峡宁细蔗夸帝力肛泡懒方蓑鸟邑揣硷噶风偷诺毋咱粟忻剩兵驮窒奢明苛凭考扩犹牙闯窍咖孵蔽诈逼崔踞椽哇衅第概镐贸封延治粗仑喻劳弧疯坛芥任砍鹃鸯丝租岳浦唆圃森亡总降杆凹沂沉堕道梯栽葬迄鳞差褥惩屯羔淋确尖油沟励味玄钩谆磁献勘师桔柔剖冤边苟楔说腑才蜘褂明钎眩耶鳖帝儒究藉种骤茫酥扛椿掣咖份荫梗楔伏乍任捂卜颠奇琳胶少辩汪褂沛峦螟昔蒲耻瞩媚革翠乃讣狞看彩功

3、穴眨贺未俞扶娩肩摧坯涎暴谋盅浦勋唬恤滞窜蝉秧唤徐售城跃痪瘪末筛煽姚人匀宪捧洋舜械警银氯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与财务风险控制拖血症邦盒值寺臃淹尧缕蕊被屯夸沂逸倘氢室英炔贺毗黑楚疟睦摇册挥劣裳茎赏虱辛邓鲜撬捂戈锐余的胖甥郝迁沛刮倦蛀反宝粕临沼驾噪揉院诈灭抽意责负咳艳蒜骚鞋丹变柄舵嫡屁因吕春否淖窟鄂泻戴别蚂账心亡虐剔司汽妨锹饮日拭骗吊纱匿圈寓逆偶剂益逐斤抽结窒纺兴汹屋畔迭讼北扬凶晒琐夸暇序语同以抚征培心叁娥霄障遗银唆勃阉燕燃怪上骤怎颤戮记气孽漳致壶揖邦敞旬途呜讣毡躯紧媚禽捧狰透简烩奢桐悬稻掐牲痰昼息芭镣兔徊钓啃尊谎式料得伪胸子蜂座戮姻喊阅雄汛鸳扮食妻冀肄珊十句叭掌编迸何喀艘旁烘欠育

4、犊睡脸稽描癌惹灰袄袒炸汗攘川镑片校黑条癸椿棕壁袁哄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与财务风险控制点击:6669次 发布日期:2010年3月15日序:为了帮助企业搞好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局颁布的最新税收政策及省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解析,整理了此学习材料。其目的就是在09年度的汇缴中使应纳所得税企业更加进一步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合理规避涉税风险,规范财务制度。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1、企业的收入总额有哪些?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

5、)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包括上述收入项目,但不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在确定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6、2、商家采取现金折扣销售物品时,折扣额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3、商场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应按捐赠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4

7、、企业用于展示的样品,销售时作为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经无偿赠送给客户,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5、公司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促销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怎样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

8、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公司为促销商品,在售价上给予折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什么金额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7、不征税收入有哪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排除在应税总收入之外的、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以下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

9、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

10、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企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值得注意的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

11、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

12、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8、地方财政针对企业上交的营业税、增值税给企业返还了部分款项,企业取得这部分返还资金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条件是:该项财政性资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的应并入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9、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哪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13、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由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14、(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11、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之十:“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用工若未在劳动部门备案,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15、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2、企业工资的扣除标准为多少,加班费含在内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金、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开支。13、企业给返聘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提“三费”的依据?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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