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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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基本指标法总收入定乂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总收入构成说明见 表1。表1总收入构成说明项目内容1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利 息收入等2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借入资金利息支出等3净利息收入1-24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5净交易损益汇兑与汇率产品损益、贵金属与其他商品交易损益、利 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6证券投资净损益证券投资净损益等,但不包括:银行账户“拥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7其他营业收入股利收入、投资物业公允价值

2、变动等8净非利息收入4+ 5+ 6+ 79总收入3+ 8二、标准法实施条件及业务条线归类(一)实施条件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工 具、流程和报告路线。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 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 总体政策及体系。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 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操作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 计量、控制、 缓释、监督与报告等。商业银行应在全行范围内建立激励机制鼓励 改进操作风险管理。2.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 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

3、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 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 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 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臵和补救。3. 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收集、跟踪和分析与操作风险相关的 数据,包括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商业银行 收集内部损失数据应符合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规定。4.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操作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整合入业 务处理流程,建立操作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或其他评估工具,定期 评估主要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并将评估结果应用到风险考核、流 程优化和风险报告中。5. 商业银行应

4、当建立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实时监测相关指标, 并建立指标突破阈值情况的处理流程,积极开展风险预警管控。6.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全行统一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措施,建 立业务连续性管理应急计划。7. 商业银行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主要操作风险事件的详细信息、已确认或潜在的重大操作风险损失等信 息、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评估结果、关键风险指标监测结果,并 制定流程对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有效行动。8.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应接受内部独立审查, 内部审查应覆盖业务部门活动和全行各层次的操作风险管理活动。9. 商业银行应当投

5、入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在业务条线实施操 作风险管理,并确保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10.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及其审查情况应接受银监会 的监督检查。(二)业务条线归类原则1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总收入定义, 识别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 计子科目和核算码。2商业银行应当将被识别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子科目按照其所 记录的业务活动性质逐项归类至适当业务条线。3若出现某个业务活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条线时, 应归 入B系数值较高的业务条线。4商业银行应当规定所有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计子科目的分配 方案。5商业银行业务条线总收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计算的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应等于商业银行 的

6、总收入;二是商业银行计算业务条线净利息收入时 , 应按各业务条线的 资金占用比例分摊利息成本。6商业银行将业务活动归类到上述业务条线时, 应确保与信用 # 风险或市场风险计量时所采用的业务条线分类定义一致, 如有差异, 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7 .商业银行应当书面记录所有业务条线的总收入归类明细。表2业务条线归类目录1级目录2级目录业务种类示例公司金融公司和机构融资并购重组服务、包销、承销、上市服务、退市服 务、证券化,研究和信息服务,债务融资,股权 融资,银团贷款安排服务,公开发行新股服务、 配股及定向增发服务、咨询见证、债务重组服务、 财务顾问与咨询,其他公司金融服务等。政府融资投资银行咨

7、询服务交易和销售销售交易账户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做市、自营贵金属买卖业务、自营 衍生金融工具买卖业务、外汇买卖业务、存放同 业、证券回购、资金拆借、外资金融机构客户融 资、贵金属租赁业务、资产支持证券、远期利率 合约、货币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远期汇率合约、 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远期结售汇、 债券投资、现金及银行存款、中央银行往来、系 统内往来、其他资金管理等。做市商交易自营业务资金管理零售银行零售业务零售贷款、零售存款、个人收入证明、个人结售 汇、旅行支票、其他零售服务。私人银行业务高端贷款、高端客户存款收费、高端客户理财、 投资咨询、其他私人银行服务。1

8、级目录2级目录业务种类示例银行卡业务信用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收单、其他银行卡 服务。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业务单位贷款、单位存款、项目融资、贴现、信贷资 产买断卖断、担保、保函、承兑、委托贷款、进 出口贸易融资、不动产服务、保理、租赁、单位 存款证明、转贷款服务、担保/承诺类、信用证、 银行信贷证明、债券投资(银行账户)、其他商 业银行业务。支付和结算注客户债券结算代理、代理外资金融机构外汇清算、代 理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结算、银证转账、代理其 他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代理外资金融机构人 民币清算、支票、企业电子银行、商业汇票、结 售汇、证券资金清算、彩票资金结算、黄金交易 资金清算、期货交易资金清

9、算、个人电子汇款, 银行汇票、本票、汇兑、托收承付、托收交易、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服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QFII托管、QDII托管、企 业年金托管、其他各项资产托管、交易资金第三 方账户托管、代保管、保管箱业务、其他相关业 务。公司代理服务代收代扣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贷款、代理财政 授权支付、对公理财业务、代客外汇买卖、代客1级目录2级目录业务种类示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贵 金属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收税款、代发工资、 代理企业年金业务、其他对公代理业务。公司受托业务企业年金受托人业务、其他受托代理业务。资产管理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投资基金管理、委托资产管理、私募股权

10、基金、其他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非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投资基金管理、委托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管理、其他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零售经纪零售经纪业务执行指令服务、代销基金、代理保险、个人理财、代理投资、代理储蓄国债、代理个人黄金业务、代理外汇买卖、其他零售经纪业务其他业务其他业务无法归入以上八个业务条线的业务种类。注:为银行自身业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时产生的操作风险损失,归入行内接受支 付结算服务的业务条线。三、高级计量法实施条件和计量规则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应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标准法实施条 件外,以及在治理结构、数据处理、模型建立等方面的要求:(一)治理结构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应成为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的

11、重要组 成部分,相关计量体系应能促进商业银行改进全行和各业务条线的 操作风险管理,支持向各业务条线配臵相应的资本。# 1.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 16 的要求,建立对操作风险 资本计量系统严格的独立验证程序。验证应包括操作风险高级计量 模型及支持体系,证明高级计量模型能够充分反映低频高损事件风 险,审慎计量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和流程应接受第三方的验证,验证应覆盖业务条线和全行的操作风 险管理,验证的标准和程序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数据处理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系统的建立应基于内部损失数据、外部 损失数据、情景分析、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等四个基本要素, 并

12、对其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中的作用和权重做出书面合理界定。上 述四项基本要素应分别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 内部损失数据(1)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至少 5 年观测期的内部损失数据。 初次 使用高级计量法的商业银行,可使用 3 年期的内部损失数据。( 2)商业银行应当书面规定对内部损失数据进行加工、 调整的 方法、程序和权限,有效处理数据质量问题。(3)商业银行的内部损失数据应全面覆盖对全行风险评估有重 大影响的所有重要业务活动,并应设臵合理的损失事件统计金额起 点。(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应与本附 件规定的业务条线归类目录和损失事件类型目录建立对应关系。(5)商业银行除收集损失金

13、额信息外, 还应收集损失事件发生 时间、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等信息。( 6)商业银行对由一个中心控制部门 (如信息科技部门) 或由 跨业务条线及跨期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应制定合理具体的损失分配标准。( 7)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对损失事件的跟踪和检查机制, 及时更 新损失事件状态和损失金额等的变化情况。(8)商业银行应当收集记录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影响或带来收益 的事件,此类事件可不用于建模,但应通过情景分析等方法评估其 风险及损失。(9)商业银行对因操作风险事件 (如抵押品管理缺陷 ) 引起的信 用风险损失,如已将其反映在信用风险数据库中,应视其为信用风 险损失,不纳入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但应将此

14、类事件在操作风 险内部损失数据库中单独做出标记说明。(10)商业银行对因操作风险事件引起的市场风险损失,应反 映在操作风险的内部损失数据库中,纳入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11)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收集情况及评估结果 应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2. 外部损失数据(1)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使用相关的外部数据, 包 括公开数据、银行业共享数据等。(2)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外部数据加工、 调整的方法、 程序和 权限,有效处理外部数据应用于本行的适应性问题。( 3)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损失金额、 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规模、 损失事件的原因和背景等信息。(4)实施高级计量法的商业银行之间可以适当

15、的形式共享内部 数据,作为操作风险计量的外部数据来源。商业银行之间汇总、管 理和共享使用内部数据,应遵循事先确定的书面规则。有关规则和 运行管理机制应事先报告银监会。(5)商业银行对外部数据的使用情况应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 查。3. 情景分析(1)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运用外部数据及情景分析来估计潜在的 操作风险大额损失。(2)商业银行应当对操作风险计量系统所使用的相关性假设进 行情景分析。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事后真实的损失结果与情景分析进 行对比,不断提高情景分析的合理性。4. 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商业银行在运用内部、外部损失数据和情景分析方法计量操作 风险时,还应考虑到可能使操作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业务经营环境、 内部控制因素,并将这些因素转换成为可计量的定量指标纳入操作 风险计量系统。(三)模型建立和计量1. 商业银行用于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模型的臵信度应不低 于 99.9%,观测期为 1 年。2. 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具有较高的精确度,考虑到了非常严重 和极端损失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金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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