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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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航海学院章程序 言广州航海学院(简称学校)前身是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创办于1964年的广州海运学校,1981年经交通部批准,广州海运学校与广州水运工业学校合并组建直属交通部的广州海运学校;1992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广州海运学校与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广州航海分部合并组建直属交通部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划转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2002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州航务工程学校并入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广州航海学院。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坚持特色、依托行业、立足华南、辐射国(境)外

2、,致力于建设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海事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保障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广东省教育厅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四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海洋,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学科知识完整,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

3、努力将学校建成航运业发展的智库、高级船员培训的基地。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州航海学院;英文名称:GUANGZHOU MARITIME UNIVERSITY。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黄埔校区)、广州市海珠区夏阳大街1号(琶洲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一节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二)提出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名称、类别等事项,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

4、要负责人;(四)核准学校章程;(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二)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办学经费逐步增长;(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学校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方案和专业招生比例;(五)自主设置课程、

5、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六)决定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机构设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处分;(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学校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四)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三章 办学活动第一节 人才培养第十条 学校发挥优势与特

6、色,以工学、管理学为主,促进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同发展。根据国家、地方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与招生比例,依法自主选拔人才。第十二条 学校以普通本科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教育、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管理。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

7、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建立教学评价机制,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业进行评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规范全过程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服务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第二节 科学研究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规范、高效的现代科研管理体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校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学校对本校科学研究者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

8、有知识产权。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禁止学术不端。第三节 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面向行业、面向区域,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航海文化,加强国际文化交流,推动国家文化繁荣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第四章 治理结构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航海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体制。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

9、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内有关规定,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

10、干部人选;(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所属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1、中承担主体责任;(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并对校长负责。校长、副校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第二十四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

12、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13、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对外签约,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航海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一)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14、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二)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三) 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四)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五)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节 决策机制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执行上

15、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党委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会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党委会讨论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或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视议题内容,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参加会议,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规定与议题需要列席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校长办公室督办。校长办公会议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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