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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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实行省关于从严限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市党政机关干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群众路途教化实践活动深化开展,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清理整顿范围本局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秘书长及以上领导职务。二、主要内容本局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即:从严限制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对确因工作须要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亲密相关,并按以下要求从严驾驭:1.在职机关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

2、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离退休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2.机关干部确需兼任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离退休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3.机关干部只能兼任1个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4.本局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兼职干部或社会团体违反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即:兼职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酬劳。严禁兼职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

3、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干部兼职未按规定履行报批、审批手续的。在职机关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局党组审批。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接着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兼职审批手续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参与选举。具有其他必需清理整顿情形的。三、方法步骤自查。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对本局干部社会组织兼职状况进行摸底自查,填写上报县处级及以上干部自查状况统计表和乡科级及以下干部自查状况统计表。清理整改。对新兼职干部要严格根据新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目前已经批准兼职

4、的干部,不符合新要求的,可以辞去兼职;确因工作须要且一时物色不到接替人选的,任期届满后不得再兼任。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兼职的干部,应即辞去所兼任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确需兼职且符合新要求的,须马上补办审批手续。凡兼职期间有违反“主要内容”第2条有关规定的应马上整改,情节严峻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要进行分类清理,列出清理时辰表,制定整改方案。督查。要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列入党的群众路途教化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限期订正整改。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状况较为困难,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地进行探讨,实行有效措施,稳妥有序抓好。要做好兼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当处理相关问题。明确职责分工。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做好详细工作,各科室要亲密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长效机制。要以此次清理整顿为契机,建立健全机关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报批、审批、日常监管、定期报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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