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总则与第一章)9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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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总则与第一章)9625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总则与第一章).txt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Building (2002年版)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2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2、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

3、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层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 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

4、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往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 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第一章 建筑设计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

5、高设计。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421 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

6、18级,亦不应少于3级。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444 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

7、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452 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481 管道井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491 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一93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

8、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i

9、maxtemax (5.1.1)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w(%) 表612保 温 材 料 名 称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w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0=500700kg/m3 4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0=300500kg/m3 6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0=300400kg/m3 7 水泥纤维板 5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 3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15 矿渣和炉渣填料 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

10、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2.2 照 明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4.3.3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7.2.2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7.2.3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 隔 声 和 噪 声 限

11、 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一88311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3. 1. 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 居 室 45 50 321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321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32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322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12、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 1. 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411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一般教室 50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55 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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