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64605628 上传时间:2023-10-02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29.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培训2008-04-07财预200810号及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对自2008年1月1日 起执行总分体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收 入分配和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对这些政策的 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助于指导我们日常的具体工作。一、 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 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 办法。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

2、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 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并入二级分支 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 的,以二级分支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 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 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指总机构下仅有一个跨省分支机构的情况)。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 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 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

3、不实行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办法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 我局九个全额中央收入的企业不实行本办法,九个单位是国家邮政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国家发开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除上述9 户不实行本办法的企业外,原执行汇总纳税办法的10 户原母子体制实行合并纳税企业暂按原办法执行。(名单:中国电信 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农垦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 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

4、公司、中谷粮油 集团公司)原则上延期一年,至2008 年底。2. 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营业机构的企业就不是汇总纳税企业。例:在我市,居民企业总机构 和其分支机构都在北京市的,不属汇总纳税企业。3.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 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4. 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相关规定)及其分 支机构。(标准:2007 年应纳税所得额 30 万元以上)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三)基本方法:财预200810 号文件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 共享收入范围的

5、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 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 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 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 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 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

6、规定,分月或分 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 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 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二、税款预缴(一)税款预缴总原则: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本期应纳 税额,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1、总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包 括总机构和所有参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的25%就地缴 库(中央、地方直

7、接6、4 分成)。另25%部分的税款,缴入中央国 库专户(60%直接归中央,40%按核定的比例分配给各省)。总机构就 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2、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各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50%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 分成)。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x 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O. 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 额)x0.

8、 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 30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二)税款预缴方式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 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或 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 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三)预缴税款缴库程序(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 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

9、企业所有制性质对 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 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 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 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 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 1010441 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 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 中央 20(待分配)、地 方 20 ”。(四)税款预缴的其他相关规定1.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

10、分支机 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 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 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2.二级分支机构的理解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 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 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3.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 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 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4.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 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 得税尚未弥补完的

11、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对于与总 机构不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各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符合税法规定弥补条件的 亏损额进行补录。5. 有关计算口径: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 份按上上年,7-12 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 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 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 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 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 分享。分摊时三个因 素权重依次为0.35

12、、0.35 和 0.3。计算公式如下: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 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X 50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 3 5X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 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 3 5X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 工资总额之和)+ 0 . 3 0X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 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 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

13、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 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 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 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五)税款预缴分配原则: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说明。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 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

14、因素, 将 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 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 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 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 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 以二级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汇总清算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由 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 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

15、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 多退少补。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专户,不实行与总机构所 在地分享。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 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 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 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 续。2008年1 月1 日后发生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 纳和退还,仍按原办法执行。四、征收管理职责:(一)原则及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 的监

16、督和管理。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 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 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 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 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具体实施:1. 对总机构纳税人的管理:由各管理所向所辖总机构纳税人下发 “中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