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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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立监理合同工程建立监理合同G95-020 以下简称“业主与_以下简称监理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监理委托或中标;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条件;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在施行过程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 四、监理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月 日开场施行至年 月 日完成。

2、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当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 “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以外与工程建立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立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至下一个午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

3、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程度相适应的咨询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的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 第七条 在本合同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受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早监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

5、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消费厂家。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配合的。 第十四条业主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假如双方约定由业主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效劳人员那么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银行: 银行: 帐 : 帐 :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监理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以下监理

6、权利: 选择工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和施工分包确实认权与否认权; 3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工程构造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自主向设计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应当事先获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进步工程造价、延长工应当事先获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立有关的协作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

7、布开工、停工、复工;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的材料设备有权承建商停顿使用;不符合和质量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平安的施工作业有权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获得监理机构复工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应当事先向业主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时那么应在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开工日提早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开工限的签订权;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受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

8、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那么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展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建立行政主部门或仲裁进展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和总承包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规划设计、消费

9、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的责任即监理合同有效。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监理在责任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展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对第三方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当责

10、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履行监理不承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背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假如向监理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那么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那么监理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

11、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不能全部或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应当立即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三条 业主假如要求监理全部或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那么应当在天前监理监理应当立即安排停顿执行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假设业主发出后2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发出后3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监理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

12、主又未对监理提出任何书面时或根据第3条或第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假如终止监理合同的发出后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假如第二次发出后4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由于非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当的责任。 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假如业

13、主在规定的支付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限最后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假如业主对监理提交的支付书中酬金或部酬金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小时内向监理发出异议的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工程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监理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承当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当。 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业主或监理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及职工不应承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工程有关的报酬。 监理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因违背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根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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