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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植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尉氏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由高金铭及本村四户村民发起成立。本社住所:尉氏县大桥乡花村铺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额业务范围。农作物种植,农产品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00万人民币。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其中,农民成员5人,所占比例1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
2、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措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薄;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额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3、;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 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 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 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