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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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测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测量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其目的是保障建(构)筑物空间位置及其尺寸的准确性,将误差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以满足建(构)筑物明确和隐含的功能需要。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二条 工程测量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规,严格执行相关的测量规范、规定(指南)等技术要求。第三条 从事测量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取得执业资格;非专业(职)测量工程师不得主持施工控制测量。第四条 测量工作包括:开工前的交接桩、施工复测、施工控制网测量、工序环节中的施工放样、建(构)筑物变形测量、竣工

2、测量等工作。第五条 测量方法和精度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规定和标准,并积极推广测量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应用。第六条 控制网平差及其他数据应由两人独立计算,并及时校核。控制网的平差软件应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评审,或经过业主或设计等相关单位的认可。第七条 工程测量应根据人员和仪器设备状态选择适宜的方法,应优先选择具有闭合条件好的方法,避免误差超限和错误。使用全站仪数字化测量时,应有误差监控手段。第八条 测量轴线(中线)基点、水准基点应与相邻合同段重叠衔接。对于由两个以上单位施工的长隧道、地铁、桥梁或相应规模的建筑物,应建立统一的控制网,统一平差,统一坐标系。第九条 特殊、大型、难度大的重点项

3、目应编制施工测量作业实施细则、测量重大方案或测量作业指导书。第十条 测量桩点是指设置在地上和建筑物内的各级控制桩点、施工放样桩点,是测量成果的具体标志,是后续测量与施工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各类测量桩点,尤其是控制桩点应采取措施进行妥善保护:1)在布设测量控制桩点时,应考虑点位的可靠性,避免因施工、外界影响造成桩点的损坏和移动等。桩点、资料交接后,应立即采取效有效措施对桩点进行保护,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2)各类测量桩点在工程竣工前均应长期保存,若因施工需要移动的,必须取得原测量部门同意,并根据需要以同等精度补测新桩后,方可迁移。3)因各种原因造成桩点被毁、损坏和移动时,不得使用,有关人员应立即通

4、知原测量部门进行补测,不得擅自补测。第十一条 施工测量成果资料是指设计单位的交桩表、地形图、设计施工图文件、控制测量成果、施工放样数据、竣工测量资料,以及与施工测量直接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各级测量组织应按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保存,并加强对施工测量成果资料的管理,更好地为现场施工服务。第十二条 各项测量原始数据和成果资料(含电子记录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测量记录应按要求采用专门的记录簿,在现场随测随记,逐项记录,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留底存档。1)测量的原始资料、原始观测数据、基桩(点)等,应按测量规定的内容及格式统一填写。记录中测量的项目、范围、内容、闭合差、参加人员、设备、仪器型号、日期

5、、地点等事项应记录清楚完整,相关人员签字。2)记录的文字与数字应清晰、整齐、美观;对采用电子记录的须遵守相关规定。3)测量记录不得随意涂抹、撕毁,如有误,可用明显的记号标识。4)记录的数据应及时校核,录入的数据应准确无误。第十三条 测量技术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动,应由同级测量队长主持工作交接,对其主管范围内的控制桩、施工放样情况及所有测量资料、测量仪器等进行移交,交接清单和有关说明需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第三章 测量复核制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必须实行复核制度,测量复核包括对外业桩点的复核、测量方法和内业资料的复核计算。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关键测量,必须实行换人、换仪器的测量复核方法,一般项目的施工测量

6、应实行相互复核、检查的方法。第十六条 内业资料必须对测量计划、外业观测原始记录、内业测量成果等进行复核与检算,至少两人独立平行计算和相互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复测,确认测量成果准确无误后,相关人员在测量成果上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测量计算成果和图表,必须标注清楚、计算过程清晰并签署完备。未经复核、检算和签署不完备的测量资料不得使用。第十八条 测量内外业复核和检算的主要内容:1)施工控制网、水准基点的设置等重要测量,以及测量精度要求高、施工精度要求高、测量线路长、测量条件差、涉及关键工艺、关键部位等的测量和放样,应采用不同方法或不同路线进行检核测设,并进行换手测量。施工测量的控制网还应定期进行复核

7、。2)通过内业计算用于外业测量的坐标、标高、坡度、角度、距离、尺寸、里程、计算方法、采用标准、数据等,以及测量放样用于施工的控制桩点与建(构)筑物的尺寸关系、位置关系、施工的项目和内容等资料,均应进行换人复核和检算。3)对于精度要求高、对下道工序施工影响大的上道工序,以及后续施工与前期施工(或既有)的建(构)筑物的衔接等,应在下道工序、后续建(构)筑物施工前组织相关施工单位对上道工序、已施工(或既有)的建(构)筑物的标高、尺寸、位置等有关数据进行复测和检算,如:既有桥涵接长、道路改移;架梁前,架梁单位与下部施工单位对墩位、支承垫石、预留孔位置进行的复核确认等。第十九条 复核完毕应填写施工测量放

8、样/复核记录。第四章 交接桩第二十条 交接桩是指设计单位(或相关方)对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控制网的外业桩点、内业资料的交接。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主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系交桩事宜,并及时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交桩工作。现场交接桩时,还应请监理单位参加。第二十二条 交接桩由项目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技术人员、测量人员进行。第二十三条 交接书面资料包括:国家三角点、导线点、GPS控制点、水准点的位置,控制桩坐标成果表、水准基点成果表、中线(基线)桩坐标表、线路资料图表等。资料表所列桩位应在现场逐点交接,并查看状态,对缺损破坏丢失的必须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 交桩前应准备好必

9、要的工具,包括测量仪器、木(竹片)桩、红(白)油漆、红布条、钢钎、铁锹等。第二十五条 交桩方法:交桩时,项目部参加交桩的人员应与设计单位交桩人员对控制点桩位和水准点桩位逐一现场查看,认清点位,认真核对,做好标志,并检查桩橛的状态(包括完整性、稳定性等),做好详细记录。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应及时将交接桩的详细情况(包括交桩资料明细、现场点桩情况、交接桩纪要等)、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汇总,形成“交接桩记录”,并经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交接负责人签字盖章。1)对于重要的桩点因丢失而不能满足施工测量的要求,或影响施工需要移桩时,必须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补桩(或移桩)补测,并

10、提供补测成果资料。2)与相邻合同段同样需要做好施工交接桩工作,双方确认所采用的控制桩桩位牢固稳定、数据闭合,必要时可进行联合测量确认准确性,并约请监理参加。确认工作结束后,双方应签认测量控制桩确认记录,共同保护和使用。第五章 施工复测第二十七条 施工复测是根据设计(或相关方)交接桩资料,校核现场桩位的正确性,恢复和加密网点,建立重要建筑物的控制网,以满足施工需要。第二十八条 复测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项目部接桩后,应对控制桩点和水准基点进行复测。施工复测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测量人员、技术人员进行。第二十九条 各类撅桩应妥善保护,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桩点,并设置明显标志。在施工范围内的,应设外移

11、桩或护桩并定期检查桩位是否移动、破坏。如果发现有移动、破坏,应采用同等测量精度及时补测予以恢复。第三十条 复测数据应及时进行系统整理。复测数据与设计之差在规范限差范围内时,应采用设计资料,超过范围或发现错误时,应进行二次复测,仔细核对后报监理、业主,联系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复核调整并签认。第三十一条 桥梁、大型立交桥等工程宜选用测设方便的复合导线网;高速公路宜采用闭合于国家三角点或GPS点的附合导线网。第三十二条 项目总工程师应及时联系监理单位,尽快安排与相邻标段间的衔接测量复核。标段间的衔接测量应由相邻两个标段的监理单位共同组织,相关施工单位参加,复核结果应由四个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三

12、十三条 复测成果应形成书面文件,主要形式有:精测网复测技术成果报告、施工控制网复测技术成果报告等。加密的桩点作为施工放样的基点,也应纳入测量成果文件内。测量成果应资料齐全,计算准确,文整清楚,有测量、计算、复核者签字,项目总工程师签认,并按监理、业主要求报审。第六章 施工放样测量第三十四条 施工放样采用经复测(复核)后的控制网成果,各种控制点应妥善保护,一旦破坏应采用同等测量精度补测。第三十五条 从控制网引伸的投点,应附合导线或三点交会法。测设建筑物主要中线和轴线宜采用三点角度交会法测设,误差超限时应重测。第三十六条 放样点水准测量尽量设为转点,重要部位采用双尺法或双镜法;中间点测量应两次测量

13、,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放样以前,测量人员应熟悉结构物的总体布置和细部结构设计图,结合现场条件与控制点的分布,确定适宜的放样方法。第三十八条 工程细部尺寸放样,宜按规范和验标要求提高一个等级控制误差,以确保半成品、成品误差不超限。限界及特殊部位不得有负误差。第三十九条 测量放样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样/复核记录和进行测量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放样桩点采用的依据、测量的数据、现场位置和特征、与建(构)筑物的尺寸关系、位置关系、施工的项目和内容等,并绘制示意图,相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第七章 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第四十条 项目部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并完善变形观测方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

14、和仪器配备、技术标准、监测网设置、变形观测点的布设和埋设标准等具体内容,落实固定水准点、工作基点、固定人员、固定测量仪器、固定检监测环境条件、固定测量路线和方法的“五固定”要求,并明确变形观测任务的责任人。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应配备足够的变形观测人员和仪器设备,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做好变形监测基准网、观测点及断面的布设、观测、数据处理等工作,保证变形观测质量和观测频次。变形观测一般有墩身浇筑前后承台的观测、梁体架设前后墩身的观测、路基填筑和填筑预压土后的观测,以及隧道变形沉降、桥梁徐变、基坑围护(包括周边建(构)筑物)、便梁及制存梁支墩(座)、既有线等变形观测。第四十二条 变形观测资料及各阶段评

15、估报告应装订成册,妥善归档保管,并作为竣工文件存档,同时也将作为运营后变形观测的基础资料。第八章 竣工测量第四十三条 竣工测量的目的是对竣工工程空间位置、几何形态进行客观的评定,为工程验收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第四十四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单位工程竣工测量。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的竣工测量应以控制建筑物的轴线(中线)为基准进行系统联测,与相邻合同段应重叠衔接。第四十五条 公路工程在下部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下道工序前的竣工测量,固定中线、水平基桩、设点位置、分布密度应符合规定。第四十六条 路基、桥梁等构筑物中线、水平及几何尺寸测量后,应填写丈量记录、检查证及检验批记录表,现场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认。第九章 测量仪器管理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相应规模和等级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和精度等级的测量仪器。项目部购置大型测量仪器,必须先报公司审批,并按批准的数量和型号购置。购置测量仪器设备应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八条 测量仪器应专人使用、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公司和项目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台账、保管制度、维修养护制度、操作规程,并按有关规定,定期送授权计量检定部门进行年检,确保测量仪器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第四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测量仪器管理制度,测量仪器因使用不当和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坏,必须分析原因,据损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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