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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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车辆购置税自20*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先后下发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特别是对机动车辆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一条龙”管理,强化了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得到有效保护,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长,税负逐年提高;车辆购置税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得到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征收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环节。当前,随着私人购置车辆数

2、量的不断增长,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势在必行。 一、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车主纳税意识淡薄,地方政府重视不足从最近几年的汽车市场反馈情况来看,车辆购置税对整个汽车销售市场,汽车产业链的构建都有深远影响。税率的每次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购车者的消费意向,部分车主和准车主已把车辆购置税税率作为是否买车的关键因素之一。但从征管情况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对车辆购置税都知之甚少。一方面车主纳税意识淡薄,不明确纳税义务。一是很多车主根本不知道买车需要交税。部分车主购车后在s店工作人员提醒或办理保险时知道需交纳车辆购置税,更有部分车主到车管部门办理牌照时才知道需要交税。二是车主

3、对税率变化无法及时掌握。202X年,购置1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税率已经由20X年的%调整为75%,但很多购置小排量乘用车的车主仍然以为税率还是5%,经过工作人员解释有些车主能够接受,有些车主却认为自己多交了税,这无疑给大厅工作人员带来了负担。三是车主对减免税政策不清楚。很多留学生归国后不知道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导致部分应享受免税的没有免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车购税重视程度不够。近年来,车辆购置税呈逐年递增趋势,202X年分局实现收入125万元,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8.94,但由于车辆购置税的预算级次为00中央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政府对车购税不熟悉、不了解、不重视、地位不

4、高,对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不够。 (二)国税部门无上路权,使逃缴车辆有机可乘车购税分局虽然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对逃缴车购税的车辆,却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一是国税执法人员没有上路执法检查权。国家对上路执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执法人员才可上路执法,实施检查上路行使车辆证件和其他手续。显然,国家没有赋予国税部门上路执法的权利。而逃缴漏缴车购税的车辆,也只有通过上路稽查才可比较有效的遏制。所以,负责征收车购税的国税机关无权上路稽查车辆,客观上为偷、逃、漏缴车购税造成了条件;二是国税部门本身没有上路稽查车辆的编制和专门机构。就目前车购税征收而言,只能坐等纳税人上门缴纳,形成

5、“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局面,国税机关对不主动纳税的车辆及车辆所有人则束手无策 (三)机动车辆减、免税后续管理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减免税的车辆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车购税条例第十五条又明确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在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但由于车辆购置

6、税是一种行为税,一车一征,点多面广,加之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不经常、不紧密,特别是纳税人懂得车辆购置税税法而又能自觉纳税的较少,多数车主不主动办理交税及变更手续,税务部门无法知晓,也无任何制约措施。这样免税条件消失后的车辆其车辆购置税就无法及时征收,甚至被漏征。如市政部门的洒水车被改变用途作为营运用热水运输车,林业、防汛等部门购置的特种小汽车可经总局批准后免税,这些车辆再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时应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但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尚处于失控状态。 (四)最低计税价格发布滞后、信息不准确最低计税价格主要功能是避免经销商发票票面价格低于实际价格出现偷逃税行为,如果发票的价格低于最

7、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如果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发票上的实际价格缴税。其目的主要在于监督经销商的纳税行为,保护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税基,防止税款流失。实践证明这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确实是一项有效的征管手段。但是目前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与机动车价格市场化、快速多变的形势完全不适宜。近年来,每年都有上百笔业务出现发票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异常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价格已做了调整,而由于税务系统尚未与主要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最低计税价格未得到及时更新,如果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信息总是滞后,必将大大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 (五)车辆购置税档案不完善,部分档案与实际情况不符根

8、据车购税条例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往往无从知晓哪些车辆过户或转籍变更了,使报废、灭失的车辆档案无法及时清理,对过户、变更的车辆档案无法及时变更,加大了税务部门管理的成本。 (六)“一窗多能”征管模式亟待形成标准化方案今年月初,分局正式推行“一窗多能”车购税征收管理模式。目前整体情况运转良好,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干部业务素质普遍提高。现在已经基本实现新车、旧车业务一窗通办,从根本上减少了纳税人排队次数,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在业务细节上,如票证的存放

9、、哪种车辆需要实地验车、突发的单户大批量业务的办理、对各类业务的解答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些不但给干部工作中带来困扰,也给干部管理带来隐患。 12 二、完善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政府重视程度。通过每年税收宣传月对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税率等情况进行重点宣传,发放宣传用品,通过其他媒体对车辆购置税进行有效宣传,使更多的纳税人认识、了解车辆购置税,目前我分局已经建立网络博客形成车辆购置税宣传长效机制。另外,适当改变车辆购置税预算比例,给地方政府一定的预算比例,以提高地方政府对车购税的重视程度。 (二)努力做到关口前移。对过户、变更、报废等车辆,纳税人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

10、变更等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必须凭换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或税务部门的其它手续再办理变更落籍等手续。这样,既能使车辆购置税档案及时变更,与实际相吻合,又保证了免税条件消失等车辆税收能及时征收。 (三)切实加强评估管理。加强对车辆经销企业日常检查和评估,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利用车购税信息开展车辆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通过车购税征收环节提供的车辆识别代号(即vin码)与经销企业申报的机动车辆销售情况比对,严查一车多票和购车不开票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要进行严厉惩处,课以补税和罚款。对同一型号有多种配置,但纳税人申报不是最高配置的车辆,必须现场验车;对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车辆

11、和客车及进口车辆,要求纳税人提供购车合同原件及详细配置单,防止以普通销售发票开具价外费用或改装费等逃缴车购税,必须以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报税联原件存档备查。 (四)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制定严格的车辆购置税信息减缓管理办法,加强与公安车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应尽快出台两部门信息交换的具体办法。对何时交换,交换内容,交换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将这项工作列入两部门考核内容之中。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公安车管部门能够按照要求做好协查工

12、作,可以说车管部门的严格把关是车辆购置税保持较高征收率的重要条件。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没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违规对未完税车辆注册上牌,严重影响到国家税收的严肃性。作为车辆购置税查堵漏洞的重要关口,公安车管部门的责任重大。如果把关不严,那么车辆购置税的流失将不可避免。因此,必须用法律手段规范义务,明确责任,把公安车管部门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协税护税责任进一步法律化、清晰化。 (五)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掌握纳税人购车价款变化的有效途径,是与主要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汽车价格的变动情况及确切的销售信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更新和更快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系统。 (

13、六)改进车辆管理方式。对车辆在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变动手续而未在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的,应采取有效查处措施,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 (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税的车辆,及已经登记注册未缴税的车辆,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应参照征管法的规定,由车购税分局视情节轻重予以加处罚款,让偷漏车购税的纳税人付出一定的违法代价,也形成一定的警示作用。 (八)制订“一窗多能”车购税征管模式标准化方案。应参照国税系统办税大厅标准化建设方案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标准化方案,使车辆购置税融入整个国税系统的标准化方案中,既能统一国税形象,也能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实现从办税服务厅到业务办理,从纳税服务到后续档案管理,从国税系统内务协调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沟通形成统一有效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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