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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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泰人生( C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金泰人生( C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简称 “金泰人生 C”。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 “金泰人生( C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

2、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 50周岁。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 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 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 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

3、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我们将按变更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 元。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

4、)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前述 “已支付的保险费 ”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 页(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

5、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

6、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

7、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8、,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 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

9、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2 页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 页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 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10、情形复杂的, 在30 日 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

11、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 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 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4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

12、经营状况,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1) 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 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 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 事项的,本合同的年度红利将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13、(2)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特别红利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 页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 付本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5 保险费的支付5.1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

14、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 (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 15 年和 20 年二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 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

15、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 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时,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支付 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 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效;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各项 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减保、保险金 或终了红利给付,我们在给付的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终了红利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6.4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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